被告人供述是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内容包括承认自己犯了罪,并供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用口语供述叫口供,用书面供述叫笔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写供词。被告人如能从实供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证据的一种。

中文名

被告人供述

定义

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

基本介绍

但由于刑事被告人是起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避重就轻,推脱罪责,逃避打击;或者出于其他的考虑,进行虚伪的供述。因此,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

被告人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