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产品、劳务或技术所采用的定价。是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国际资金调度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跨国公司避开一些东道国在资金调度上设置的政治和税收障碍并降低外汇交易成本。

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中文名

转移定价

外文名

transfer pricing

类型

经济术语

适用领域

金融、商业

目的

利益最大化

方法

成本加价、谈判价格

适用对象

跨国公司

决定者

总公司上层决策者

行为动机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

转移定价

风险规避

对转移定价风险规避和合规工作建议:

税务局实施调查是一个有系统的步骤,企业必须建立足以与之抗衡的系统才能良好应付。首先,企业内部要及时知会企业高层,获得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的支持,尽早获取内部定价方法选择和依据信息,不仅如此,企业还要指定代表企业的唯一窗口,每次递交资料前先自行复核,有可能引起误解的地方撰写说明后一并递交,注意关联交易申报表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描述的一致性。至于已递交资料固定场所保存备份或复印件以及每次电话及会谈均做好书面纪录保存。值得注意的是资料内容及回答不要与同期资料冲突,而且要求各部门负责人事先阅读同期资料,精心准备。

转移定价

两种方法

转移定价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按“成本加价”基础确定;一是购销双方按“谈判价格”来确定。前者价格同内部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后者则是广泛的战略性限制占统治地位。在国际交易中究竟决定使用何种定价,关键因素在于买方能否从外部得到该产品。如果外部市场不存在,则流行“成本加价”公式。谈判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在最高供应价和最低购买价之间徘徊。实际使用的转移定价制度,必须与具体子公司的预算或利润目标相联系,从而保持管理的动力。如果转移定价方法影响了一家特定分公司的利润,那么,必须把利润以外的其它标准作为其经营目标。实行以成本加价的方法定价十分复杂,一般采用内部成本或外部市场价格作为基础。前一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从上一个阶段转移到下一个阶段时,转移的单位是一个成本中心,则按成本为基础确定转移价格;如果单位是利润中心,则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的毛利作为定价基础;从事同一类产品生产的单位间横向转移,通常采用成本加管理费作为定价基础。在后一种情况下,一般采用从国际市场取得实际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同样,谈判价格的确定也十分复杂。例如,技术转让价格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最终取决于讨价还价的能力。

支付方式

国际企业内部的转移定价从形式上不仅包括有形资产的转移,还包括无形资产的转移;从支付方式上不仅包括贸易性支付,还包括非贸易性支付。下面介绍一些国际企业常用的转移定价方式:

①货物价格。在国际企业的转移定价中,货物价格的使用占了很大比重。所谓货物,包括了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产品、制成品和机器设备等。企业通过使货物价格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资金的流动。

转移定价

②劳务费用。在国际企业体系中,各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收取高额或低额服务费用来实现转移定价。如通过收取劳务费用,由子公司替母公司分摊管理成本。劳务费用有技术性劳务费和管理性的劳务费。

③专利和专有知识。对技术特许权使用的支付,可以用单纯的形式或隐藏在其它价格中,由于专利和专有知识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其有价格不可比性,所以国际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大作文章,达到各种目的。其它专利化的专有知识和技术、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也具有这样的性质。这也是国际企业经常使用的转移定价方式。

④贷款。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贷款较之参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子公司用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支付的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母公司还可以根据整个公司情况制定利息率的大小。比如,为了增加子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可以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产品的费用;相反,为了造成子公司亏损的局面,达到在东道国少交税的目的,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利息。当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放款不是无限制的,它要受到各国规定的公司债务产权比的制约。

⑤租赁。租赁是一项相对较新的经济活动形式,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由于某些企业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闲置,而另外一些企业又急需这些设备,就使得租赁可以临时性的非正式方式满足双方的要求。随着租赁活动的发展,某些长期需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企业发现利用租赁而不是购买这些设备具有财务上的好处,因为这样免去了筹资的负担,且风险小。

租赁可以作为转移定价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堂堂皇皇地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A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最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的另一个子公司B,该子公司B再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公司C,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也可以将设备租赁给一个位于难得获得贷款的东道国的子公司。

具体方法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转移定价

在国内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提供转移定价

其次还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与技术服务。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利润。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转移定价

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为了达到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通过关联企业设备的提供转移定价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另一个公司,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获得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达到降低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获得资金上的融通。

经济影响

虽然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九五"期间我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因此,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控制措施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新税法的有关条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

此外审计部门也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通常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过低的价格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该种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供应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上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根据所执行的职能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定价收益

• 税务转让定价的基本知识和法规

• 集团公司税务让定价的在我国的实践、发展和教训

• 新税法对税务转让定价的新规定、立法思路和针对问题

• 集团公司转让定价安排的基本模式和策略

• 集团公司税务转让定价风险规避策略

适合对象

•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

•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主管,审计经理

• 税务经理、主管

• 法务经理、主管

介绍

第1天转移定价基础理论

一、中国转让定价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

-功能分析和企业定位

-转让定价方法

-如何评估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转让定价最新法规概述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

-如何满足新法规提出的合规要求

-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介绍

三、转让定价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

-新税法中对关联申报的要求

-年度申报

-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和策略

-可比分析详解

第2天转移定价深度分析

四、转让定价审计

-审计对象

-审计流程

-对抗审计策略

-案例分析

五、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流程

-策略和案例

-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应注意的问题

六、成本分摊,

资本弱化

和一般反避税

-中国成本分摊的历史和现状

-成本分摊概念和操作

七、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考量

八、转让定价规划

-供应链规划

-改变转让定价政策

九、转让定价风险管理

危害影响

侵犯了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投资性公司集团内部的转移定价,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而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通过收购国内企业一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立子公司,因此,当该子公司由于转移定价而利润为零时,中方股东就无法参予应得到的利润分红。

减少我国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际收支

按照我国的税法原则,企业的应税所得必须扣除企业的费用成本,而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增高费用成本,必然造成应税所得的基数下降,也就意味者企业的应税额减少,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另外,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从第三年起其税率高于百慕大、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率。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与其他东道国避税地的税率差异,采用转移价格措施,逃避我国的所得税和关税,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

外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外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样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流出。

第二,在外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