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国家对国防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国防现代化;建立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体制,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圃发展道路,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实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坚持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

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社会活动,要搞好国防教育,必须了解国防教育的含义,自觉地、能动地把国防教育搞好。

国防教育是指通过一定的战争观、国防安全观、利益观以及国防知识,对全体军民施加影响,培养公民的防卫观念和尚武精神,自学维护民族利益,保卫国家安全,防止外来侵略的活动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国防意识。

国防意识

国防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抵御外侮,捍卫祖国的独立和主权,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安全的主观认识。它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和尚武精神。

国防权利

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力或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防权利。

(1)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指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2)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3)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4)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5)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6)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7)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8)国家和社会保障民兵,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国防法制

国防法制是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国防力量

国防力量是国家防御外来武装侵略的实力,是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等力量的总和。一般由以下要素构成:国防人口;武器装备;国防基础设施;国防科技水平和国防工业生产能力;国防能源;国防指挥管理;国防教育训练;国防立法;国防经费;军事理论等。

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动员以及国防教育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

国防科技

国防科技亦称军事科学技术,是直接为国防服务的科学技术。它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的现代化程度。国防科技是以一般科学技术为基础。

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等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防义务。

(1)公民和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公民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义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装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3)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训、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以上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国防义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