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缗,亦称“算缗钱”。西汉初年所行税法之一,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征的赋税。

课税对象为商品或资产,“缗钱”为货币和计税单位——1缗为1贯,1贯为1000 钱,一算为120钱。

中文名

算缗

亦称

“算缗钱”

对象

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

性质

西汉初年所行税法之一

涵义

算缗,是中国西汉前期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针对商人。

《汉书·武帝纪》:“﹝元狩 四年﹞初算缗钱。”

颜师古注引李斐曰:“缗,丝也,以贯钱也。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

茅盾 《雨天杂写之一》:“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唐 杜甫 《和严中丞西城晚眺》:“帝念深分阃,军须远算缗。”

清 黄宗羲 《田制一》:“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买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清 王式丹 《南中书事》诗:“孔仅 算缗原始旤(祸),卢循 入海岂能军。”参见“算缗钱”。

历史

汉高祖建立西汉后,对商人采取抑制政策,对其征收算缗,但具体征收方法现已无考。汉惠帝、吕后当政时期,这一政策被废弃。

汉武帝即位后,中央政府开支增加,遂在张汤、桑弘羊等人推动下,恢复算缗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汉武帝下令“初算缗钱”,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须缴纳120钱作为财产税,如果是经营自己手工作品,则每四千钱缴纳120钱;同时,对非三老、北部边境地区的骑士之外的私人运输工具也征收财产税,普通人一部车缴纳120钱,商人缴纳240钱,五丈以上的船只每艘也须缴纳120钱。由于大部分商人对此规定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

告缗

,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额。

其后,东晋及南朝诸朝代对商品交易征收百分之四的交易税(卖家交纳3%,买家交纳1%),唐朝政治家杜佑也认为是算缗一类。

征收办法

平民车1辆征税1 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征税1算。对商人和高利贷者,按交易额或贷款额征税;每二缗(2000钱)征一算,税率6%;对手工业者,按其出售产品的价 值征税,每4000钱(4缗)征1算,税率3%。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除没收辑钱外,并罚戍边一年。有揭发者,奖给所没资产的一半。公元前110年,算缗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