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文名

农民合作社

组织性质

互助性经济组织

成立时间

2006年10月31日

隶属

政府机关

主要职责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性质:「互助性经济组织

服务对象

成员

成立背景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前,四川德阳市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900余个,带动农户50余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对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为帮助德阳市广大农民群众正确理解、运用该法,《德阳日报》记者特采访市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对其中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名称

农民合作社

注音

nóngmínhézuòshè

释义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设立要求

具备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大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登记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设立程序

1.发起筹备

2.制定合作社章程

3.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组建工作机制

6.登记、注册

遵循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章程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权利义务

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精神

①提倡互助合作精神。合作社就是一个大家庭。

互助,就是互相帮助,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通过互相帮助,在合作社内部形成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合作就是共同劳动。合作社崇尚劳动最光荣。我们的合作社就是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上通过我们共同的劳动把它办好,但是一家一户能办好的事情仍然由一家一户来办。我们充分保护社员的个人利益,但又要强调我们合作社的共同的利益,树立社员的集体观念。

②强调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社员是我们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的顾客,还是合作社的受益者,所以社员和我们的合作社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合作社要想社员之所想,急社员之所急,牢固树立为社员服务的思想。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使合作社社员感觉到集体的温暖。

③针对目前农村中道德的滑坡,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比如孝敬老人、邻里和睦等,使社员感觉到作为合作社社员的光荣。

④强调合作社的社会责任,比如保护环境。有了这些精神的支撑,我们的合作社就成为了一个很有人情味的集体,我们的社员也不再是仅仅属于他自己,而且还属于我们共同的家——合作社。

法律定义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法律明确规定,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分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

产力和生产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约化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约有200年的历史,尽管各国起步有早有晚,组织化程度有搞有低,但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则大同小异,形成了以“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原则。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历史阶段

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基本组织形式学自欧洲。近百年来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1949以前,无论是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解放区,农民合作社都有一定发展,在移民、自救、乡村建设、大生产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以后,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农民合作社都经历了一个大发展。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区别,两岸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轨迹。从大陆而言,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愿望的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高涨,1950年到1956年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很快恢复了战争创伤,形成了安居乐业,人畜兴旺的局面。1956年至1978年,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1978年农村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1983年前后,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这类“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县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社、县级县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

历史教训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教训

党的十六届代表大会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这个目标,要积极探索、总结农民群众的实践,犹如总结“小岗村18户农民”的经验,使之成为政策、制度或法律,实质上是体制改革。在总结经验教训时,人们的认识往往不同,这就是“屁股指挥脑袋”现象。所以改革机构、更新观念并非易事。需要改革者有更足的勇气,更高的境界,更大的决心。要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农民富裕的高度深刻总结传统体制的教训,才能增加改革的勇气和决心。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人民公社时期的教训,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大锅饭”三个字。从体制、机制、方法方面分析,主要的教训有四条:

1

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简单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会形态发展的指标,形成的私有是资本主义,集体所有试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等错误概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极端的体制就是1958年“公社化、食堂化”的供给制,“干活不计工,吃饭不要钱”,到了文化革命时期,自留地、家庭副业全部被当作资本主义被批判。除了“三驾马车”,农村社会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名义上是合作社的成员,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社员权利,没有家庭经营权,完全失去了个体地位,是集体成为抽象的集体,集体所有制变成了“无所谓”所有制,或者称不被成员关心的“社区社会所有制”。形成成员对集体资产、对生产成效漠不关心的局面。

2

“政社合一”,往往注重以政代社,忽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经济责任。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代行乡政府职能,由于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经济关系,从而衍生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的准行政关系,逐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甚至于衍生出上级对下级的资产拥有、调配关系。这是一度在队与队,社与社之间,平调土地、家畜、劳动力等“一平二调”错误的体制根源。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容易把下级服从上级,带到经济生活中来,形成忽视对成员经济责任的现象。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的“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社员的”收益分配关系,社员的经济利益被放在了从属的地位。

3

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的下达、分解任务,使合作社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计划经济指标往往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工业国优化,农业集体化”的经济体制,城市居民、农民两种户籍待遇制度,使国家陷入了“二元结构”的矛盾体制。合作社的发展要服从于国家计划,同时又要满足社员的生活需要,这样就是合作社处于国家假设需要和农民社员生活需要的矛盾之中。为了完成上级的“统购统销”任务,合作社经常要放弃或损失社员利益。尤其是在“一刀切”,“浮夸风”盛行的年代,在指令性计划就是法律,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保护合作社利益,实际上在许多地方,合作社没有经营自主权可言,社员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

4

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出现上下、左右的产权会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不经社员讨论决议,随意宣布取消社员股金,不经清算财产简单退还社员股金,社员对合作社的产权受到严重侵犯。人民公社时期的几次以过渡升级、并队、并社为内容的“共产风”,在农村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混乱和思想混乱,以至于混淆了社员与合作社雇员,合作社雇员与国家干部的界限,在某些时期把合作社变成城市居民、国家干部的就业安置渠道。某些更高一级的联合社的领导,甚至于又政府组织部门任免,社员等额选举权、被选举权被忽略,基层社社员的主人地位不断被淡化,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形同虚设。这种行政性的联合、合并造成的后遗症,至今仍然难以消除。

上述教训,实际上党和国家一直在实践中在不断总结,在不断认识并不断汲取和纠正。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才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改革决心。

新鲜经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鲜经验

农村改革开放以后,80年代初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新出现的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在全国已经不是凤毛麟角,已经形成了一支强的大生力军。在全国,运行比较规范,活动比较经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已经超过了15万个,遍布种植、畜牧、水产各业。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发展景象。总结改革开放以后从新兴起的各类合作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户家庭经独立经营自主权基础上的,由农户自愿选择的合作。合作社、协会在组建方式上,不搞过去的土地、农具、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在服务内容上,不搞生产过程的大包大揽,不搞“兵团作战”,只根据对成员德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服务作业,筹集资金,聘用人员,对成员开展特定的专项服务,或是提供种子,或是批量购置化肥、农药,或是批量销售成员的产品等等;在产品销售上,成员享有产品的买卖定价的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社与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和依赖关系。

2

面临农业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合作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同业性,合作社的服务内容跨越产前、产中、产后,表现为综合性。市场经济的普遍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现代农民合作社区别于传统社区型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普遍涌现,从事蔬菜、西瓜、苹果、小麦、棉花、蘑菇等种植农户,从事蛋鸡、肉猪、奶牛、水产品等养殖户之间的各种同业合作社备受欢迎。在专业合作社中,由于农户从事同一产业,大家遇到的困难相同,需要的专业技术、专用生产资料相同,产品的市场走向一致,从而产生需求的合力,容易形成服务的规模效益,能有效地降低农户的产、销成本。一个合作社直接联系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直接联系厂商、专业市场,直接接受政府产业指导,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盘剥或部门扯皮,提高了服务的效率,使成员分享到工商利润。

3

出于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自发地依靠能人、大户或者从社会上选聘高级管理人才,实现了管理人才共享。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方面靠机制的保证,同时也依靠科学的管理、靠人才。多年来的调查证明,凡是成功地农民合作社,必然有一个或者一组精明能干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并不是像书本上讲的,用简单的选举产生的,而是在长期互助合作中自然形成的,或者是大家一致从社会上选聘的。20多年来,农户之间的分化,不仅是因为户与户之间劳动力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文化智力、组织活动能力上的差别。然而,事实上不可能每个农户都成为经营能手,不可能每个专业户群体里都有经营能手,德才兼备的经营能手就更显缺乏。选聘精明能干的管理人才成为现代合作社、协会的新做法。成功合作社的经验最可贵的是利用了现代管理资源,使精明能干的管理者的智慧变成社员的群体行动,通过“共享智慧”提高了每一户农民社员的管理能力,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合作社的生产能力。

各类专业农民合作社的经验有许多,这里只是总结了最重要、最普遍的三条。从这里可以看出端倪,中国的这种专业的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既不同于经过近200年发育成长的欧洲合作社、也不同关于亚洲的合作社,更不同于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合作社,这种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成员主体身份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服务内容灵活有效,权利与义务对称,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组织制度。

办好农民合作社成就这个千秋大业

改革开放历来充满了波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深刻教训,政府和农民一度害怕旧体制复归;由于“三农”诸多矛盾存在,政府也一度对农民组织起来担忧。所以,在一段较长的时期,虽然认识到应该发展农民合作,但是法规、政策、政府指导却一度滞后。我国进入WTO以后,农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产品质量、品质问题越来越多,中小农户的贫困问题越来越显现,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显现,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任务终于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积极扶持,财政也挤出资金搞试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良好的机遇,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幸事,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农业产业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改革。然而,我们不能忘记我国的屡次改革中,不乏“穿新鞋,走老路”,争戴“红帽子”,以改名替代改革的教训。其结果总是截留国家扶持政策,掏空国家财政,损害农民利益。目前,也免不了各种企业、公司、社团从自身利益出发,打着各种旗号来争吃合作社这块蛋糕。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必然要遇到这种难题,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公正和原则。好在我们有勤政为民、创新务实的一代党和国家的领导,有国际合作社的普遍原则,有中国自己切肤之痛的历史教训,又有15万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新鲜经验,只要我们依靠广大农民,依靠官大的基层干部,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坚持不搞自上而下的行政发动,坚持由农民群众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我们国家一定能够把农民合作社这个千秋大业真正办好。

起步经营

到2013年全国注册合作社数量超过90万家,各合作社的经营上却是存在参差不齐的水平,绝大多数还处在小学一年水平,如何起步经营是这一部分合作社共同的命题。服务全国上万家合作社和规模农业的阳光乔规模农业服务平台的建议可以参考:

1、

合作社等同于公司

1.1合作社的社长要有这样的意识,合作社等同于公司,经营合作社的方法要学习经营公司的方法。

合作社经营成功的标志是进入良性循环,整体上投资要小于收入,要有利润给社员分配和合作社再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社长一定要有一个公司经营的意识。

1.2合作社的社长要有循环工作的方法,从投入到产出的循环路径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要勾勒清楚,组织社员加入是一个前奏工作,最重点的工作是为成立的合作社勾勒一个众人能够集体运行的投入产出循环路径。

2、

起步的起点在于大家都能做什么事情

2.1选择合作社主要的经营品种

以种植合作社为例,首先选择可以铺开面积的作物品种,如西红柿。合作社通过集约而达到规模化,这一属性本身就是一种竞争力。如果出现种植品种分散,都不成面积没有大的产量,那么这一规模竞争力就失去了。所以,选择好大家都能种植都愿意种植的品种是起步的关键点。

2.2选择合作社核心的社员

起步从核心社员开始,树立榜样,其他社员就会自动跟进。核心社员要具备几个特征:一、有面积;二、热衷技术;三、愿意分享。

3、

为所做的事情树立亮点和竞争力

3.1规模种植的整体亮点相对容易形成,如导入绿色、无公害、阳光乔等种植体系,可以让种植农产品有一个区别其他普通种植户的特征。

3.2起步阶段采用形成亮点的速度要快。品种亮点,设备亮点,种植体系亮点等,起步即有,起步即可区别周边种植户。

4、

为所做的事情构建一个积累价值的通道

4.1农业品牌化是形成价值积累的有效途径。农业领域的生长周期问题是农产品价格过山车的主要形成原因,让农产品持续稳定的获得好的收益,商标经营是合作社重要的工作内容

4.2商标注册与扩展。商标注册是合作社品牌化的开始,通过农产品内在的品质持续提升来形成商标的实质内涵。有了实质内涵的商标,即使是口碑式扩展数年后也会拉动农产品价格加大幅度的提升。在起步之后,采用更多的品牌拓展渠道,则商标的品牌形成速度会大大加快。

5、

亮剑,作品进入市场形成

资金回流

5.1进入市场。选好品种做好种植注册好商标,农产品进入市场合作社就会迎来资金的回流。

5.2市场的布局。近距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主要开发的对象,近距离的超市、酒店是另外一个潜在市场,通过互联网进入专业的农产品交易网络平台是获取全国订单的重要通道。

6、

产销形成,中间就是管理

6.1从产到销完成回流后,经营的第一回合就取得了成功。要完成多次循环则需要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加强,保障这一回流路径不偏离,因此,合作社在管理上需要引入公司化的管理体制。

6.2引入专业的服务公司辅助管理。目前社会分工细化,合作社在从产到销的各个环节中可以有一些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的服务公司,如生产体系指导,品牌推广指导,农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等。在发展初级阶段专业的服务可以使合作社发展的更稳更快。

7、

产销+管理,起步运营完成

合作社的资金流形成闭环也就意味着合作社的经营完成了起步,剩下的事情就是加大力度,扩展面积和产量,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合作社的分红制度是合作社后期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守社员土地入股年度分红,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该问题将单独文章论述。

异同

农村合作社是历史的产物,是1956年三大改造后在广大中国农村掀起的农业生产大联合运动,该运动是在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中国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下为了快速发展生产而在全国创立的一种生产大联合,终于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它是时代的产物。

农民合作社是2006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官方正式确定名称的。它是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后的时代产物,目的是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朋友的经济收入为目标的一种自愿行为的合作。

来源

作者:系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高级农业经济师刘登高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建设成果

一是数量快速增长。到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组建1万多家联合社。通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目前县级以上示范社18万家,国家示范社近8500家。

二是带动能力增强。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普通农户分别占农民合作社成员的98.2%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91.2%。

三是产业分布广泛。农民合作社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由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其中种植业约占54.7%,养殖业25.8%,服务业7.7%,林业和其他产业占11.8%。

四是服务水平提升。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信息等统一服务,能够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53.4%。8.7万家农民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4.6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了“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一些地方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股份等合作,由单一要素联合向资金、技术、土地、闲置农房等多要素合作转变。

主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在有关法律制度和支持政策的保障激励下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民群众的组织者、乡村资源要素的激活者、乡村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在建设现代农业、助力脱贫攻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为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势单力薄、分散经营的不足,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成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的重要平台。农民合作社通过整合土地、闲置农房、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形成集聚效应,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各类回乡人士、工商资本等,通过参社办社进行创业创新,全国有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等经济实体,2万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多家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成为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等提升农业经营综合效益,增加了成员家庭经营收入;通过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引导成员多种形式出资获取分红,扩大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农民合作社特有的“一人一票”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推进了农村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为每个成员平均返还盈余1402.5元。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农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