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

定义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 。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作“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连坐 指人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国民革命军

1926年1月6日,在黄埔军校里,蒋介石将拟定好的《革命军连坐法》在黄埔学校宣布:

校长:蒋中正

党代表:廖仲恺

条文如左

第一条

本党以完成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各官兵应具牺牲精神,与敌方交战时,无论如何危险,不得临阵退却。

第二条 本连坐法,即适用于战时临阵退却之官兵。

第三条 连坐法之规定如左:

一、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二、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三、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四、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五、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六、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七、军长亦如之。

八、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九、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

十、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皆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十一、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皆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十二、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皆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十三、排长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十四、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第四条 各级党代表亦适用本连坐法。

第五条

本连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据黄仁宇的《从大历史的角度看蒋介石日记》一书中推测,蒋介石喜读《戚继光兵法》,可能从戚继光的“申连坐”法中学来的,加以现实应用便拟定此法。

此法一出,立即使黄埔学生兵心生惊惧。在淡水之战中,就首先将退逃的一个连长当场枪毙,此后无敢擅自后退者。在后来的棉湖之战,教导第一团几乎全军覆没,但是无一人敢后退,可见此法还是果然在战场上起到了一些效果。

这个连坐法就像人人头上有把刀架着,而且是脚上栓着绳子,每个人都相连,令人根本不敢有遇战撤退的念头。所以在以后的北伐中北伐军百战百胜就跟此法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