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成熟时期是西周。

中文名

井田制

外文名

land law of serf society

创立者

周王

来源

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类型

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成熟时期

西周

实质

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简介

1053次播放01:39一口气了解井田制度

井田制是指经过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犹如一个“井”字。一井为900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由领主占有的公田占这个耕作单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农奴获得的份地则占九分之八,围绕在公地四周,称为私田。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位。井 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的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特点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井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今年今年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在贵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隶和庶民集体耕种。使用奴隶集体耕作是奴隶制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西周时期,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耕地阡陌纵横,形同井字,称为井田。

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隶制国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数人利益,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了。

产生的原因

最早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井田制本质上特指西周社会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种劳动分成契约,契约性质等同于西欧庄园制经济的劳役制契约。选择这种契约是由于下列原因:

首先,农业生产的安全非常重要,没有安全保证,农民是不会耕种土地的。周朝初期这种保护主要是由天组织的组织。穆王时,淮夷侵伐内地,穆王命令伯雍父伐淮夷;历王时,淮夷侵至洛水流域西南端,王命敔伐之,严狁入侵镐京,王命武公伐之。但是,西周早期农业定居点很分散,游牧部落的劫掠飘忽不定,由周王室提供保护的效率不会很高,所以,西周后期,王室势微,“安全保护”就由各诸侯国的贵族武装提供了。其次,“安全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着搭便车的风险,因此,需要某种强迫形式来筹集“集体防务”所必需的财力物力。诸侯国的贵族武装确保了筹集这些资源的实力,而且这也使它成为解决民事争端的恰当裁决者,农夫必须纳税来换取贵族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正“之类的公共产品。

当时各诸侯国彼此相距很远,其间蛮夷戎狄部落的掠劫使产品的流动很不安全。而且,那时诸侯国都是以农业为主,各地的主要物产大抵相同,产品种类很少,对产品交换的需求并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的贸易很难出现,表现为经常性的商品市场的缺乏,但是人们仍然会追求产品消费的效用最大化,因为同一种消费品给人带来的效用是边际递减的。当时的农夫要想获得诸侯贵族武装提供的“安全”、“公正”等公共物品时,就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有价值的产品组合来交换。而且,这些用来交换的产品必须满足贵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费组合”,才能使贵族们满意,只有当这些贵族满意时,用来交换的产品才充分实现了其价值。但是,无论是农夫耕种、付给贵族实物税的契约,还是贵族雇佣农夫而付给其实物工资的契约,都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在缺乏市场的条件下双方很难就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换比率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这里的农夫不是奴隶,他们对实物工资在数量、质量方面能否满足其效用最大化是有发言权的,因此,农夫和贵族之间谈判消费组合的数量、质量时的成本就会很高。如果由于实物的质量引起纠纷,则农夫往往处于劣势,因此这类实物契约不大可能形成。而且,农业生产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在起作用,给定劳动投入时产出并不确定,所以契约的选择必须考虑风险分担,可是确定的实物税是不能分散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分成契约就成为最为理性的选择。[2]

1725次播放02:00什么是井田制,为什么古代要采用井田制呢?今天算长见识了

发展

牛耕画像石拓片局部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不得随意买卖转让,这便是《礼记.王制》中所说的“田里不鬻”。农奴的私田,只是指收益归农奴,而不是土地的私有,每一个农奴20岁受田百亩,到60岁时要归还公家。

井田制产生在西周初年,到了东周前期,这个制度仍然在继续实行,春秋时文献中还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到了春秋末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的让渡、转移和宅圃的买卖,便是公然进行了。从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已被冲破了缺口,土地关系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尽管由于各(诸侯)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井田制的崩溃过程也先后不一。到秦统一六国,于公元前216年颁布实施“令黔首自实田”的命令,实行对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为止,大体时间段为约公元前11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16年。

内容

管仲的改革进一步催化井田制

从孟子的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井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耕地资源所有者将耕地划分为方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公田”所获,归耕地资源所有者享用;“私田”所获,归劳动者养家糊口,再生产劳动力资源。

第二,对“公田”而言,耕地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都由耕地所有者掌握。对“私田”而言,耕地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耕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经营权则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取得“私田”经营权的代价是无偿耕种“公田”。所以井田制又称劳役地租制。

第三,劳动者在“公田”里的耕作,是有组织的集体生产劳动,即所谓八家“同养公田”。考古学者在殷墟王宫旁,曾经发掘出上千把石镰。这些石镰大都有使用过的痕迹,不是制镰工场所藏。《诗经·诗噫噫》有诗句:“十千维耦”,意思是说两万人同时耕作,由此可见商周时井田制下“公田”上的劳动规模之大。“公田”生产的组织指挥者耕地的所有者者。劳动者在“私田”里的劳作,则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独立进行。第四,为保证耕地所有者优先获得利益,保证“公田”生产顺利进行,耕地所有者规定了一条纪律:“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就是说,农活安排的原则是,先“公田”后“私田”。劳动者只有完成“公田”耕作之后,才允许耕作属于自己占有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私田”。

商周时代施行的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则归国王所有。(按:由于阶级社会本身便是私有制,因此井田制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许多教科书为了将其同封建时代的土地政策相区别,误认为井田制是土地国有,这是不可取的)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

缺点

商鞅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井田制

第一,“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必使“私田”的耕作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例如,春旱无雨,一旦下雨(春雨贵如油),劳动者却要先忙完“公田”上的农活,然后才能去忙自己那一份“私田”上的农活,有时等到“公田”上的农活忙完了,一场春雨又早已过去了。《诗经·小雅·大田》就记载了农奴们对天发出的愤怒呼喊:“雨我公田,逐及我私”。

第二,“公田”上的集体生产劳动不易组织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井田制的不易维持性越发增强,这导致耕地所有者更加运用暴力对“公田”上的集体生产劳动进行强化管理。“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农奴们反抗耕地所有者即农奴主的方式之一便是消极怠工,也就是所谓“不肯尽力于公田”,这就要影响“公田”谷物的收获量。《诗经·齐风· 莆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 甫田,即公田。公田里长满了野草,这当然是劳动者们消极怠工的结果。

第三,“公田”与“私田”以及“私田”之间的收获量会存在差别。“公田”地收成好于“私田”,耕地资源的所有者自然高兴。“公田”收成如果不如“私田”,耕地所有者便会愤怒。

启示

井田制下“公田”里的集体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里的集体生产劳动有相类似的一面,即集体生产劳动具有不易组织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低效率。

井田制不论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是资源所有制,都是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代替它的租佃制仍然是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且,井田制就已经包含了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租佃制取代井田制不过是耕地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普遍化。

从根本上说,井田制的产生和瓦解,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会要求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成员对某些资源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经营权,同时使他们对某些资源投有所有权,他们只能以他们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为代价来换取对那些资源的使用权。井田制的内在缺陷,使“公田”的经营效益低,且缺乏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动力。

争议

井田制的史料仅来自于《孟子》与《周礼》,或者再参考《诗经》。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

农民劳作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胡适在《井田辩》一文中就认为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是传说加想象。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唐兰认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亩。”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1]

评价

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