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英文简称ICA),1895年成立于英国伦敦,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它的目标是团结、服务和代表世界各地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运动。

目前已拥有来自96个国家的258个会员组织,涵盖了农业、金融、卫生、工业、旅游等各个领域,代表了全球10亿多合作社社员。

国际合作社联盟不仅是全球最大的独立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它是1946年首批获得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41个非政府组织之一。

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它的成员组织是各个领域的全国性合作社组织,涉及农业、消费、银行、信贷、保险、工业、能源、储运、渔业、住房、旅游等行业。

中文名

国际合作社联盟

别名

ICA

成立时间

1895

总部所在地

瑞士日内瓦

组织性质

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联盟起源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最早产生于西欧的英国、法国、德国,是一种劳动群众自我解放的创新模式。

1843年,英国北方罗虚代尔镇的一个法兰绒纺织厂,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罢工斗争失败后,工人们一起商量补救措施,决定组织消费合作社。1844年,在纺织厂工作的28位工匠首先创立了第一家具有现代合作社特征的合作制企业,即“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揭开了现代合作社运动的序幕。该消费合作社主要业务是向社员出售面粉、黄油、茶叶、蜡烛等日用品。

当时由于工作条件十分恶劣,而且工资很低,工人们无法承受食品和家庭用品的高昂价格,他们决定把自己手中的少量资源集中起来,建立一个商店,并一起工作。他们每一个人既是这个商店的老板,也是商店的员工;既一起劳动,也共同分享商店的经营利润。对经营决策,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以此方式,他们每一个人都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权益保障。他们的经营原则成为所有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章程和会议纪要中,拟定了若干组织和经营方面的条款,即“罗虚代尔原则”,作为合作社必须遵守的准则。虽然该合作社并非最早的合作社,却是公认的第一个成功的消费合作社,其合作原则也逐渐成为当时世界上各类合作社办社普遍遵循的规则,被后人推崇为合作社的典范。

合作社坚持互助、团结、自我管理、民主的合作社价值,追求全社会或全社区的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因此合作社成立后,便得到世人的广泛认同,并迅速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合作社运动,成为世界各国改善贫困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消除贫困的重要途径。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在英国伦敦正式成立,其宗旨是团结、代表并服务于全世界的合作社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合作社组织之间联络关系的互利合作与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经济进步,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领导机构

国际合作社联盟领导机构包括全球大会、地区大会、理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制定有关全世界合作社的重要政策,并组织实施。地区大会也是每两年召开一次,并与全球大会错开举行。

地区大会共有4个,即非洲、美洲、亚太和欧洲大会。它的职能是促进地区范围内合作社的发展,讨论地区性问题。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其总部和各地区办事处,积极帮助世界各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稳固的、强大的合作社,在全球合作社运动发展中起到了“协调员”和“分析家”的积极作用。

ICA现任主席为英国人格林女士,秘书长为美国人查尔斯·古德。

专业机构

为了有效协调解决全球合作社运动中某些特定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问题,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了14个专业机构,其中:

(一)负责不同领域合作社问题的专业机构是ICA农业委员会,国际工业手工业服务业合作社委员会,ICA消费委员会,ICA渔业委员会,ICA住房委员会,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国际合作社能源组织,国际合作社相互保险联盟,消费合作社批发贸易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旅游组织;

(二)负责非经济性问题的专业机构是国际合作社培训教育委员会,ICA通讯委员会,ICA妇女委员会,合作社计划研究发展委员会。

ICA的宗旨是团结、代表并服务于全世界的合作社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合作社组织之间联络关系的互利合作与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的进步,维扩世界和平与安全。

ICA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下设中美和加勒比海、南美、西非、东中南非、亚洲和太平洋等五个地区办事处。

国际发展

多年来,联盟与各国政府、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粮农组织等机构密切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与经济发展项目,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扶持合作社的发展来促进就业,提高弱势人群的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并将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确定为国际合作社节(日)。

在联盟和各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下,联合国大会于2009年12月18日通过64/136号决议,高度肯定了合作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并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这也是联合国成立近70年来确立的第一个“国际合作社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5年2月代表中国合作社正式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1986年10月增补为ICA执行委员会成员,并自1997年起一直代表亚太地区担任该联盟副主席。多年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致力于国际合作社事业,为推动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国际合作社大家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多年以来供销合作社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已经名存实亡,但许多人记着供销合作社为衣食住行提供的方便,仍然怀念着那有供销合作社的美好日子。

联盟节日

1922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决定将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确定为“合作者的节日”(国际合作节InternationalDayofCooperatives)。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7/90号决议,宣布1995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以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100周年,并决定考虑将来每年都将此日定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

2009年12月18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4/136号决议,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

联盟章程

使命:

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联合、代表并服务于世界合作社的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第一章 宪 法

第一条:名称与所在地

本组织于1895年8月在伦敦成立。其名称为国际合作社联盟。自1982年起,其总部注册地点为瑞土日内瓦。ICA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至79条规定而成立的法人团体组织。

ICA总部所在地可由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改变。

第二条:目标

国际合作社联盟作为全球各种合作社的代表,应具有下列目标:

a)在相互帮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础上促进世界合作社运动;

b)促进并保护合作社准则与原则;

c)促进其成员组织间经济关系及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

d)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e)在合作社运动内部所有决策及活动方面促进男女平等。

国际合作社联盟不应加入任何政治、宗教组织,并应在其一切活动中保持其独立性。

第三条:方法

国际合作社联盟应通过下列方法实现其目标:

a)作为一个经验交流的论坛和合作社发展、研究和统计的信息库;

b)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技术性的帮助;

c)在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创立国际专业机构;

d)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一些追求有益于合作社的目标的政府及非政府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机构合作;

e)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四条:正式工作语言

英语、法语、德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正式工作语言。由理事会决定每种语言的使用程度。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合作社的原则

定义: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价值: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它们的价值付诸实施的指导方针。

原则一: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它的会员资格是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原则二:成员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订和决策的成员管理。被选出的男女代表应对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成员一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

原则三:成员经济参与

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部分资产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成员在贡献使其取得成员资格的资本后,可取得有限的补偿。成员按照以下所有或几个项目分配盈余:通过建立储备金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以及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原则四:独立性与自主性

合作社是由它们的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在它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签订协议,或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必须要保证它们的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原则五:教育、培训与信息

合作社为它们的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他们告知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合作的本质与益处。

原则六: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成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原则七:关注社会

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资格

任何遵守ICA合作社特征声明,追求国际合作社联盟目标的组织都有资格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属下列类型的组织,均有资格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a)合作社全国联社或协会。

b)合作社协会的全国总社。

c)个体成员占多数的全国性合作社企业组织。如:批发合作社、银行、保险合作社等。

d)国际合作社组织。

作为特例也可接受下列组织加入联盟:

e)在没有全国性协会的地方的地区合作社联社或协会。

f)在没有全国性或地区性协会的地方的合作社团体。

g)促进合作社发展属于合作社运动的教育、研究和其他机构。

接纳国际合作社联盟新会员的决定权属于理事会。理事会拒绝一组织的申请时,该组织可向全球大会申诉。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有权决定接受下列类型组织为无投票权的非正式成员:

h)其合作社性质未确定,但正接受国际合作社审查的成员候选人。

i)正处于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其处境面临改善的成员候选人。

j)支持合作社的组织。

k)合作社拥有、控制的组织。

l)属于ICA专业机构但不属于ICA的组织。

h与i类别中的组织只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非正式成员的资格,时间期限决定权在于ICA理事会。

第七条:终止会员资格

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资格:

a)任何组织如连续两年不缴纳全部会费,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b)自愿放弃会员资格。自愿退出的组织须在距财政年底至少6个月前通知联盟,退出当年的会费,不论何故都应全额缴纳。

c)任何组织违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或利益,全球大会都将以决议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权利

会员组织在圆满及时地履行其对ICA的财政义务后,可享有下列权力:

a)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会议上,参与制订联盟的政策和工作计划。

b)享受联盟所有相应的服务、信息和帮助。

c)根据联盟各专业组织的章程,参加任何专业机构。

d)指定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地区大会和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提名应选理事会的候选人。

第九条:会员义务

每个会员组织都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和方针政策,并使自己的活动符合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合作社特征声明。

b)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供自己的年度报告和一份所有有关出版物的副本,定期通报国际合作社联盟重要的全国合作社发展情况,本国合作社章程及其细则的修改情况,以及对合作社有影响的一切政府行为。

c)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前3个月内,缴纳年度会费。

d)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领导机构的建议,采取一切行动支持联盟的方针决策。

第三章 财 务

第十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a)会员组织的会费。

b)出版物和宣传品的销售所得。

c)发展机构根据协议提供的基金。

d)捐款。

e)其他由理事会建议,并经全球大会同意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会费

a)各会员组织均应按其经营活动的比例,依据全球大会为各类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缴纳年度会费。

b)任何隶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组织,如自身没有经济活动的,应以其会员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本身为二级或三级联社组织的,应按其所属基层社经济活动的总和缴纳会费,除非其会员社本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

c)全球大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至少每隔4年审核一次缴纳会费的公式,以确保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适当的资金,如有必要还可规定最低和最高会费额。

d)年度会费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缴纳并同时将相应的财务报告材料一并于3月31日前交至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员,理事会可决定暂停其参与权或给予其他处罚。

e)任何会员组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交付其会费的,可向秘书长申请宽限。此类请求,必须于3月31日前交抵联盟总部,同时还须附具详细说明材料。就此做出的决定须报告理事会。

第四章 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权力机构有:全球大会、地区大会、理事会、审计和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十三条: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可召开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欢迎会员组织及全体合作社自由参加。

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主题将由全球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全球大会

a)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它包括各会员组织指定的4年一届的代表;和各专业组织和委员会的1名代表。理事会可为妇女参加全球大会设立指标。

b)全球大会,作为一项规定应每2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全球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由理事会做出决定。

——在1/5的会员组织请求下或1/5的全球大会表决票赞成的情况下。

c)所在会员组织,在圆满地履行了财务义务后,都享有至少一个代表权和一票表决权。

d)代表人数取决于支付给联盟总部的会费额并按全求大会的规定计算,但任何单独的会员组织或同一国家的几个会员组织不得拥有25个以上的代表(不包括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

第十五条:全球大会的权力

a)制订和执行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

b)通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工作计划。

c)选举主席理事会和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对副主席结果进行确认。

d)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e)在2/3多数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联盟章程、规则、政策和程序。

f)决定会员会费和代表制度。

g)通过联盟、年度审计账表和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h)代表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理事会和联盟其他地区或专业机构对给联盟带来的债务、责任的处置。例如投资、借贷、抵押、不动产买卖及其他协议。

i)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成立或解散联盟专业机构。

j)所有经全球大会投票表决的问题,除专门另行规定的以外,均应按多数票的意见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函电表决。

第十六条:地区大会

为促进国际合作联盟会员组织之间在地区内的合作和提供一个讨论地区性问题的论坛,国际合作社联盟应建立地区大会并作为其领导机构的一部分。

每个地区大会的地域范围如下:

欧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欧洲的会员组织开放。

亚太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亚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

非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非洲及相邻岛屿上的会员组织开放。

美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

国际会员组织,只要在某个地区内有自己的会员,就可全权参加该地区大会。

地区大会,作为一项规定,应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与全球大会间隔举行。地区大会将进行下列工作:

a)在本区执行全球大会的决定。

b)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地区工作计划的重点。

c)提出报告、计划和决议供全球大会研究。

d)每区选举一个地区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候选人,待全球大会确认。

e)经全球大会批准,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国际合作社联盟其他地区的会员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一地区的地区大会,但须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十七条:理事会

a)理事会包括:主席,4个副主席和另外15位全球大会选举出来的成员,一届任期4年,如有空席,须在下届全球大会上补选。全球大会选举后,如理事会认为妇女代表数目不足,可暂时选择不超过4名妇女候选人加入理事会。选择结果应报下次全球大会确认。

b)理事会至少一年集会一次,还可根据2/3的理事的请求或主席的决定临时召集会议。无表决权的替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但仅限于特殊情况下并须主席同意。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c)同一国家的会员组织不得在理事会占有一个以上的席位,仅对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例外。

d)任何人如其所属组织已脱离ICA或未经理事会批准拖欠会员费或其代表资格已不被其提名组织——如其为副主席,则为相对应的地区大会——所认可,不能参加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权力

理事会拥有下列权力:

a)在全球大会休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

b)组织全球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

c)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d)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e)就投资、借贷、抵押和不动产买卖等事宜做出决定供全球大会确定。

f)负责指定、撤换联盟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

g)在提交全球大会前,审阅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h)指定ICA审计员,并听取年度汇报。

i)从其成员中及其他人中挑选人选组成各委员会,并决定他们的任期。

j)指定一理事会成员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

第十九条:审计管理委员会

全球大会应从其他代表中间选举出一个审计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3个,不多于5个代表组成。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工作:

a)根据ICA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检查ICA的财务管理

b)检查成员组织的财务义务的实施情况。

c)每年最少一次与ICA审计员会面。

d)就他们认为合适的问题向全球大会和理事会汇报。

为上述目的,本委员会应有权参阅所有联盟的有关文

第二十条:主席

a)主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首要代表,负责主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和联盟理事会。

b)主席应与秘书长合作提供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

c)主席须一年与审计管理委员会集会一次,审核联盟的财务。

d)主席有权参加联盟专业机构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副主席

a)副主席应帮助、支持主席的工作,并成为理事会与地区大会之间的桥梁。

c)副主席应与秘书长一起在ICA政策及组织领导方面支持主席,并应履行理事会决定的任务与职责。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

秘书长是联盟的首席执行官,对理事会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建和合理地管理总部办公室和地区办事处。

秘书长应进行下列工作:

a)负责执行联盟权力机构的政策并主动向理事会和全球大会提出有关影响合作社运动的问题。

b)参加联盟权力机构的会议并提供建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c)准备联盟权力机构会议的文件。

d)向理事会汇报资金的使用、工作计划的执行及人事的变动等情况。

e)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专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向各专业组织提供支持。

f)与联盟的现有会员和潜在会员保持联系,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会员情况。

g)经理事会同意在秘书处指定一位第二把手。

h)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处理任何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区办事处

为了延伸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的服务,联盟可以组建以地区主任为首的地区办事处,地区主任由联盟秘书长指定,并服从他的领导,其责任是:

a)促进和捍卫合作社的价值和原则。

b)协调和执行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广地区的合作社发展项目。

c)向政府机构和公众阐明会员对政策的关注。

d)组织地区大会。

e)开展其他秘书长要求、理事会批准的活动。

这些地区办事处须经全球大会批准,在本地区合作社组织的合作下和相应的财政支持下建立。

地区主任应负责向联盟秘书长呈交年度计划和预算,以征得同意并列人联盟全球的总体预算当中。秘书长还应审批所有与出资机构签订的协议。

第六章 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专业组织与委员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可以在认为必要的合作社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部门,建立或解散、承认或收回承认国际专业组织和委员会。

专业组织应该:

a)起草自己的章程,并报联盟理事会通过。

b)定期向联盟理事会和全球大会汇报自己的活动。

c)拥有全球大会中的一个代表席位和充分表决权。

d)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供联盟权力机构会议上讨论的主题。

e)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建立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关系。

f)与总部及适用的地区办事处合作。

g)保证其地区性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营与ICA地区大会的政策相吻合。

ICA理事会应指定联络人以确保理事会与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双向交流。

专业机构应与理事会协商建立政策与时间表以保证其最少半数以上的成员为ICA直接会员。

以专业会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组织,应自筹活动经费。

以职能和综合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从国际合作社联盟得到支持。

第七章 特别事项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瑞士的身份

只要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设在瑞士,它就要服从瑞士法律的要求,任何法律或司法质询都应根据“瑞士程序法”在日内瓦进行。

第二十六条: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的议案只能由理事会,或全球大会为此指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或由5个以上的会员组织提交给全球大会。

第二十七条:章程的标准文本

本章程的标准文本为英语文本。

(如发生第二十五条中所述的源于瑞士法律方面的司法事宜,法语文本应被视为标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