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征求意见。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一级巡视员到二级科员12个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

分类

领导职务

适用地

中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简称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简要介绍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

职务

、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

领导职务

”、“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
序号公务员职务(10级)公务员职级(12级)公务员级别(27级)对应党政军职务
1国家级正职——一级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军委主席
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国家副主席、副总理、军委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省委书记、省长、军长、部长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副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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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