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孔子基金会是由国家拨款作为启动资金支持的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学术基金组织。旨在通过募集基金,组织或支持国内及海外儒学研究,为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促进各国文化交流服务。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84年9月在国务院原副总理谷牧同志指导下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山东曲阜市成立,后迁至北京。1996年8月经中央领导批准由北京转会济南,秘书处受中共山东省委领导。谷牧曾长期担任名誉会长,目前韩喜凯为会长,王大千为理事长兼秘书长。

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设在山东济南,在北京、曲阜设有办事处。

2017年度基金会评估等级中评为3A级。

中文名

中国孔子基金会

外文名

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

成立时间

1984年9月20日

成立宗旨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原始基金

800万元

登记机关

民政部

登记证号

基证字第0022号

性质

学术基金组织

法人代表

刘爱军

现任会长

王大千

总部位置

山东省济南市

发展历史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84年9月在谷牧指导下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山东曲阜市成立。

孔子

1996年8月经中央领导批准由北京转会济南,受中共山东省委领导。现韩喜凯为会长,王大千为理事长兼秘书长。

该会经各方协商推举,由全国各地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164人组成理事会,公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谷牧为名誉会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周谷城为首席名誉顾问,王光英、白寿彝、刘毅、刘靖基、李耀文、周南、胡平、荣毅仁、黄胄、梁步庭、焦若愚、楚图南为名誉顾问。南京大学名誉校长匡亚明为会长,常务副会长由赵健民、吴富恒、宫达非、马仪、辛冠洁担任。副会长由王玉哲、王润廷、孔繁、孔令仁、孔令朋、孔德懋、金景芳、白介夫、李子超、杨向奎、张健、张岂之、张岱年、张黎群、徐宝庆、蔡尚思担任。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孔子与儒学文物研究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曲阜办事处、《孔子研究》编辑部、《儒风大家》编辑部等机构,分别执行该会工作任务。

建设宗旨

团结与组织学术界对孔子、儒家和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进行科学研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促进国际学术文化交流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任务

孔子

中国孔子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组织和推动孔子、儒学及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围绕孔子、儒学研究的热点及当代相关社会问题,举办了一系列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江泽民、李瑞环、李岚清等中央领导同志曾出席会议讲话或接见与会代表。

(2)组织编辑出版了一批孔子、儒学研究方面的著作和期刊,包括《中国孔子基金会文库》《孔子研究》《儒风大家》等。

(3)赞助和支持了国内部分学术机构、学术团体的建立及其活动,发起和筹建了国际儒学联合会。

(4)组织和参与了众多海内外学术交往活动,先后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韩国成均馆、日本筑波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美国国际中国哲学学会、加拿大文化更新中心、俄罗斯东亚研究所等机构建立了牢固联系。

(5)与山东儒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发行孔子像,与建设银行合作发行孔子龙卡[1],与山东省立医院合作编辑《医患论语》[2]等。现与曲阜师范大学合办孔子文化大学,着手编辑《儒学年鉴》的同时,不断扩大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事业。

(6)参与组织承办国际儒学大会、尼山论坛、孔子文化节、两岸四地青年国学吟诵等活动。

主要职责

简帛儒家文献研究、易学研究、儒学研究、现代新儒学研究、中西文化交流研究、儒家与基督教比较研究、学术动态、书评。

组织活动

孔子

中国孔子基金会成立以后,多次组织举行国内和国际学术讨论会:1985年10月和1986年春季,在曲阜举行了两次由国内学者参加的学术讨论会;

1987年8月,与新加坡东亚哲学研究所在曲阜联合举办了儒学国际学术讨论会;

1988年10月,与联邦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在波恩联合举行了儒学国际学术讨论会;

1989年10月,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北京和曲阜联合举办了孔子诞辰2540周年纪念与学术讨论会;

1990年8月,《孔子研究》编辑部与《东北之窗》杂志社,在大连联合举行了孔子思想讨论会;

同年10月,与福建武夷山朱熹研究中心在福州联合举办了朱子诞辰86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

1991年10月,在曲阜主办了海峡两岸首次儒学学术讨论会;

同年10月,又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衢州市人民政府在衢州联合召开了儒学与浙江文化研讨会。

此外,还先后在曲阜、北京举办了10多次其他不同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恳谈会等,就孔子、儒学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儒学与现代化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探讨。

中国孔子基金会以其文化学术权威性和高度敬业精神向为社会各界关注。已先后得到王光英、包玉刚、李嘉诚、汤恩佳等著名人士及深圳、珠海、厦门特区的捐赠支持。热忱希望海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继续关注支持本会事业。中国孔子基金会已在曲阜孔庙外建造“德风亭”,对一切捐助单位和人士刻石留名表彰,使其热心传统文化、造福学术研究的善行,与“三孔”圣迹同垂久远。

所获成就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86年创办学术季刊《孔子研究》杂志。名誉会长谷牧撰写《发刊词》

孔子

指出:“《孔子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提倡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进行 学术研究。但这个园地也不排除用其他方法得出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到1992年底,已出刊28期,发表学术论文600余篇。其中包括香港、台湾、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地同行们的研究成果,大量报导了国内外有关孔子研究的学术动态。并组织编辑出版了《近四十年来孔子研究论文选编》(1987)、《儒学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89)、《孔子诞辰2540周年纪念与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2),以及《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丛书》(已出10册)等学术著作。

该会成立后,已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学术组织、著名学者、知名人士以及关注孔子研究活动的政治活动家建立了联系,先后接待了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第二副总理王鼎昌、前副总理吴庆瑞,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主席赫克,美国夏威夷大学教授成中英、哈佛大学教授杜维明,日本筑波大学教授高桥进,韩国成均馆大学李东俊,台湾孔孟学会秘书长董金裕等。名誉会长谷牧、会长匡亚明、常务副会长吴富恒、宫达非、辛冠洁,分别出访了新加坡、德国、瑞士等国。通过迎访与出访,就有关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问题交换了意见,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学术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孔子基金会。英文名为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缩写名为CC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东外环路2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公募、管理、运作基金;

(二)组织关于孔子思想、儒家学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三)促进海内外的文化学术交流,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四)传播和弘扬孔子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

(五)接受来自海内外的捐赠;

(六)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资助活动;

(八)围绕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参与教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九)完成国家部门和山东省委交办的及捐赠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孔子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儒家文化、对本会捐赠的捐赠人、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对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管部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理事候选人;

(五)受聘自愿,退聘自由。

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宗旨;

(二)出席本会理事大会;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理顺工作关系,理事长可推荐由中共山东省委任命的基金会秘书长兼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为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影响,本基金会特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学术研究出版与交流活动;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普及与传播;

(三)举办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产业;

(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募捐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设立教师奖,对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

(二)设立成才奖,对在校的优秀大学生奖励;

(三)建立一所学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