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西印度公司(De Geoctroyeerde West-Indische Compagnie of West-Indische Compagnie )简称wic,是一个模仿东印度公司模式建立的跨国殖民贸易公司。

在1675年,由于对奴隶交易的高需求,尼德兰议会决定第二次批准西印度公司的成立,史称第二西印度公司或者新西印度公司。

第二西印度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处理奴隶和贵金属的贸易,其贸易额的75%来自重金属,13%来自奴隶贸易。在1674-1740年间,西印度公司拥有383艘船只用于奴隶贸易。其贸易路线主要是由非洲的黄金海岸将奴隶运往苏里南,博比赛,和圣马腾,再以200盾(相当于当时一个中产阶级一年的收入)的价格出售给中间商,随后带着新大陆的糖回到荷兰本土进行贸易,再南下非洲,形成三角航线。到了1792年,由于荷兰国民收入下降导致重金属和奴隶需求的大大降低,第二西印度公司因为债务危机而解散。1800年为了扭转劣势,还出现了第三西印度(第三军事工业)计划,但该计划最终由于财政危机而失败。荷兰西印度公司从此成为历史。

中文名

西印度公司

批准时间

1621年

事件

大肆屠杀土著居民,使劳动力减少

经营范围

西班牙、葡萄牙在美洲未牢固占领的殖民地

成立日期

1621

公司简介

荷兰西印度公司主要进行奴隶,贵金属,烟草,糖贸易以及海盗、殖民业务。其主要活动范围包括西非,整个美洲和大西洋北方。成立之初只是为了打破西班牙及葡萄牙对西方贸易权的垄断,已及将对西战争的压力从本土转移到泛大西洋地区。在十七世纪初期到十八世纪曾对整个西半球的贸易,殖民,海盗等各方面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发展历程

大西洋区域的航线和贸易托尔德西拉斯条约后分别分配给了两个天主教国家,即西班牙和葡萄牙。但在16世纪末期两国的垄断受到了挑战。英国和荷兰越来越多打破了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亚洲的垄断。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港口开始封锁联省共和国船只后,荷兰开始表现出对夺取大西洋贸易权的浓厚兴趣。

当1602年的东印度公司成立后,似乎有商人对阿姆斯特丹附近的垄断封锁表示不满。他们要求由负责地图,地球仪和导航仪器的弗拉芒大臣Piet Plancius开始对探索东北或西北进入亚洲的航线进行筹备工作,以规避垄断。并于1609年在新英格兰寻找西北航道,以求获得通向亚洲的新航道。但是他们的对手在1615年找到西南航线火地岛来规避东印度公司的垄断。

在北大西洋(北美),Adriaen Block 在1611年和1613年之间,三次到达哈得逊河。因此和皮货商Hans Hunthum 发生矛盾,随后的1614年里,Adriaen获得了4年专利权。在此4年后,Adriaen的专利权并没有获得延期以及当时欧洲对毛皮的高需求,导致了该航线一直处于混乱中,直至1621年,西印度公司正式在此建立据点。

在非洲方面,荷兰人在巴尔塔萨的毛赫龙建立了第一个与非洲的贸易据点,由此提供了对非洲贸易机会。并于公元1600年左右,开始介入Loanga王国对铜矿石的贸易。1612年位于黄金海岸的荷兰堡落成。

在盛产盐,糖,烟草的加勒比海,西班牙要求荷兰承诺退出亚洲和非洲以换取和平条约,并且反对西印度公司的成立,荷兰接受了此项条约。在随后的12年和平时期,荷兰商人 Johan van Oldenbarnevelt 开始对新大陆进行贸易与交流,但是其结果是西班牙以外的所有外国轮船都陷入了危险的处境。直到1616法拉盛的市长提出了在该地建立据点的建议。

两年之后的1618年,莫里斯将军开始再次寻求独立和恢复与西班牙的战争。1619年,他的对手温和派的Johan van Oldenbarnevelt被斩首。两年停火期满后,在1621年西印度公司正式成立。

西印度公司参照东印度公司的模式,由五个分部(五个大商会,分别隶属于北方七省中的四个省)组成,分别是阿姆斯特丹(荷兰省)、西兰、鹿特丹(荷兰省)、格罗林根及和弗利兹兰。他们的专利权为24年。由十九绅士掌握实权,在1623年的股权竞争中政府和东印度公司以100万盾的投资成为最大股东。西印度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区别在于,在战前的西印度公司并没有权利自由组织佣兵,在组织军力之前,需要向联省议会提出申请。在1621年12月,与西班牙的停战期满,荷兰鹰派强力发动对西战争并授权西印度公司自由组织佣兵。在西印度公司方面私掠船本就是公司的主要营业项目,在战时武装士兵更具有抵御西班牙船只的重要意义。在1624年后,几乎每艘船只上都载有40-50名武装士兵,每当发现可疑船只时便对其进行扣留。同年西印度公司一只舰队企图在圣萨尔瓦多取胜,但是遭到惨败。至于1628年piet hein 截获宝船之事,完全是现代人的杜撰。

在1629年,荷兰政府授权西印度公司对新荷兰殖民地进行全面管理。在De sluwe Blommaert试图在新瑞典独立失败后,西印度公司的注意力开始转向荷属巴西。1630年,西印度公司成功征服了巴西的部分领土,但是由于战争消耗了西印度公司过多资源,从而导致了其在1636年的实质破产。

1645年,在面临合同到期与巴西战争危机的西印度公司试图与东印度公司合并,但遭到否决。阿姆斯特丹商会也对西印度公司失去了兴趣,并不准备对这个泥潭投资。阿姆斯特丹商会对西印度公司态度冷淡的原因主要是联省政府迟疑不定(由于与葡萄牙的友好关系)与殖民地的巨额亏损。最终,在1647年,东印度公司对西印度公司注资150万荷兰盾,以帮助其脱离困境。次年,巴伐利亚合约签署,劫掠西班牙船的海盗业务被迫中止。而荷兰和西兰的商人也都转向汉堡、丹麦和英国的商人合作,导致该公司在竞争中一直处于下风。在1649年-1668年间,西印度公司主要进行黄金和奴隶的贸易。到了1674年,长期亏损的第一西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公司业务

主要殖民地

新荷兰(Nieuw-Nederland)荷属安德列斯和阿鲁巴 至今依然属于荷兰(De Nederlandse Antillen en Aruba)波多黎各两个贸易据点(Puerto Rico)维尔京群岛(De Amerikaanse en de Britse Maagdeneilanden).委内瑞拉部分据点(Venezuela)多巴哥岛(Het eiland Tobago)圭亚那(Het huidige Guyana)苏里南 至1975年依然是尼德兰王国的一部分(Suriname, tot 1975 deel van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法属圭亚那( Frans-Guyana)荷属巴西(Nederlands-Brazilië)阿尔 毛里塔尼亚.( Arguin in Mauritanië)戈雷,在塞内加尔的岛屿(Gorée, een eilandje van Senegal)黄金海岸(Goudkust)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和安诺的岛屿(De eilanden Sao Tomé, en Annobon)科里斯科岛(Het eilandje Corisco)安哥拉和纳米比亚( Angola en Namibië)圣赫勒拿岛(Het eilandje Sint-Helena)阿卡迪亚(Acadi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