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语言(Religious Language),泛指各种宗教通过语言的形式对其信念与宗教情感的表达。包括宗教诫命、信条、道德评断、祈祷、赞美等多种形式。

外文名

Religious Language

概念

“宗教语言”的特殊性在于它试图通过人类语言来描述“超验实在”与神秘经验,而此实在和经验是超出人类的日常经验的,因而其表达的确切性和有效性往往成为难题。

宗教哲学家与神学家为解决此难题提出宗教语言实质上是“类比的语言”和“象征的语言”。“类比的语言”指宗教语言所描述的内容并非日常语言所能把握。

人只能通过联想和类比,经由宗教语言所描述的对象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所表述对象之间的相似性来体悟其内涵。

这种语言通常被用以描述上帝的本质和属性等形而上学的命题。“象征”则将宗教语言视为传达超验实在的意义的符号,对“不可言说的对象的言说”,是符号意义的体现,而非经验性描述。蒂利希认为宗教象征具有四个

特点

1、形象性,即以可见的符号形象地表达不可见的实在;

2、可认知性,即领受者可洞见其意义;

3、内在的力量性,即它是终极关怀的力量的载体,与其内在力量不可分离;

4、为社团广泛接受的特性,即象征是为宗教社团之整体所接受的表达宗教信念的符号,象征在该群体中成为可公共交流的符号,具有促成该群体的成员在宗教信仰上互相理解的功能。蒂利希认为,总的来说,宗教象征是那些无条件地超越人类观念领域的实在的体现,它指向暗含于宗教活动之内的终极实在。

这种“类比的和象征的语言”之合法性曾受到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的质疑,但这种质疑也许正指出了其特殊性的所在,而此种特殊性恰恰也就是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