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是2002年1月9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在北京正式成立,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国家一级协会、独立法人社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业务主管单位。

中文名

中国医师协会

外文名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组织性质

社团组织

成立宗旨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师的全方位培训,保证医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

下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部、学术会务部、会员部、培训与技术推广部、毕业后医学教育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编辑出版部 [7] 、法律事务部、联络部、信息部等。

所属行业

医学

经营状态

在业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统一信用代码

4674

社会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190316

业务主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历史

1999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医师的大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医师的关心和爱护。《医师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医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师的全方位培训,保证医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这是医师协会今后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医师的职业是高强度脑、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的职业,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创造性劳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潜力,才能有效地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好的为病人服务。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为广大医师、专家、医药企业及科研单位之间架设一座桥梁和快速通道,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则,科学求实地推向市场。

中国医师协会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这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将由目前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今后,医师协会将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推进我国医师队伍向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迈出坚实的步伐。

会徽说明

中国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字母CMDA。

居图案中央,字体端庄、清晰、大方,重点突出。

蛇杖是国际通用的医药学标志,溯源于古希腊的传说。在这里,手杖象征着医学的神圣和权威,暗喻着医师的权利。圣蛇象征着通达医药和对医学权威的守护,为病人解除痛苦,造福于人类。

药用植物的图形象征着中医药。

地球图形象征着国际空间和交流。

人的图形代表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张开的双臂,表现了对健康和生命的渴望,对医学科技进步的期盼。

整个图案以墨绿色为主色,在和平、宁静中透露出生机活力。构图简洁、易懂、明快,寓意深刻。比较全面地表述了医师协会的宗旨和思想。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师的全方位培训,保证医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名誉会长

姓 名:韩启德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 1945年7月

姓 名:陈竺

民 族:汉族

姓 名:殷大奎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1940年10月

会长

姓 名:张雁灵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 1952年1月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姓 名:杨民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 1953年3月

职能部门

办公室、财务部、学术会务部、会员部、培训与技术推广部、毕业后医学教育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编辑出版部、法律事务部、联络部、信息部等。

团体会员

据当前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执业医师人数超过200万人。中国医师协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广大医师之家。凡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以及预防、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医学的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者以及医学科研工作者等,都可以申请加入并成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工作委员会

政策研究与工作指导委员会

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协会办公室协调、落实。

一、督促检查协会章程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协会运作情况对有关条款提出补充修订意见。二、对协会重大活动、长远规划、近期目标进行指导,提出新思路,并给予合理化建议。三、对协会的工作给予政策性、导向性指导、论证。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评估协会上年度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五、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随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指导意见。

维权委员会

一、指导协会会员部开展依法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的工作。二、拟定协会维权工作的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医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三、调查研究我国医师队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医师的执业情况,并研究从体制、机制上如何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加强广大医师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五、向全社会宣传医疗工作的特点和医疗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地分析医疗形势,维护医学行业的信誉,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六、检查、监督协会维权工作的实施情况。七、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推进建立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八、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评估协会上年度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九、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指导意见。

德建设委员会

一、指导协会会员部和培训部开展针对执业医师的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制定协会道德建设的方案,制定执业医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三、宣传《执业医师法》,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加强对医师在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师的法制观念和医学道德水平。四、监督、检查协会道德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五、开展有关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医师提供有关道德、伦理方面的咨询工作,充当医师的参谋、顾问。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评估协会上年度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七、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委员会委员汇报工作,并听取指导意见。

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

一、对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的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提供咨询意见。二、调查研究我国医师的医学教育现状和对医学教育特别是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和意见,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或建议。三、督促检查协会的医学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参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考核和评估。四、鼓励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促进执业医师知识更新和临床技能提高。五、指导和检查协会培训部的工作。六、承办协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七、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制定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计划,审查上年度工作情况。八、设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并听取指导意见。

医学科技促进与技术评价委员会

指导协会事业发展部开展医学科技咨询、评估、认证、推广及成果转化工作。

一、制订协会科技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二、针对国家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管理进行软课题研究,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三、用包括循证医学在内的现代医学方法,指导、监督、评价事业发展部开展药物临床研究与协作和国内外医疗卫生技术设备、产品的咨询、评估工作,确保咨询、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四、支持临床适宜技术推广,促进各级医院、农村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医师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五、维护医师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权益,积极推动医师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六、积极促进国际间医药卫生科技合作,开展国际医学科技交流与经贸洽谈,多渠道融资、投资,建设以医师服务为主导的科技产业链。科技促进委员会每年度召开2~3次工作会议,制定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计划,审查评估年度工作情况。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指导意见,改进工作。

社会办医工作促进委员会

一、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态势等进行调研,向中国医师协会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有关法律及政府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办医的不同模式,为有关各方提供投融资平台,并指导其推进实施;

四、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并发布社会办医公信力调查,维护市场秩序;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社会办医信息网络,搞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委托,开展行业咨询、专业培训,组织技术交流,举办展览、抽样调查、安全检查、业务指导;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办医模式与诊疗技术,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水平;

七、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发布及传播新医改相关政策的解读信息和研究成果;承办主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专科医师分会

医学遗传医师分会

肛肠医师分会

手外科医师分会

放射肿瘤治疗医师分会

乡村医生分会

新生儿科医师分会

临床工程师分会

口腔医师分会

检验医师分会

康复医师分会

全科医师分会

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

放射医师分会

神经内科医师分会

神经外科医师分会

心血管外科医师分会

呼吸医师分会

内镜医师分会

儿科医师分会

眼科医师分会

精神科医师分会

麻醉学医师分会

皮肤科医师分会

消化医师分会

输血科医师分会

泌尿外科医师分会

病理科医师分会

心血管内科医师分会

胸外科医师分会

妇产科医师分会

血液科医师分会

内分泌代谢科医师分会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师分会

骨科医师分会

感染科医师分会

烧伤科医师分会

外科医师分会

超声医师分会

中西医结合医师分会

肾脏内科医师分会

重症医学医师分会

风湿免疫科医师分会

急诊医师分会

肿瘤医师分会

老年医学科医师分会

核医学医师分会

男科与性医学医师分会

器官移植医师分会

儿童重症医师分会

创伤外科医师分会

介入医师分会

整合医学分会

疼痛科医师分会

显微外科医师分会

小儿外科医师分会

变态反应医师分会

中医师分会

运动医学医师分会

血管外科医师分会

公共卫生医师分会

医学科学普及分会

内科医师分会

专业委员会

脑胶质瘤专业委员会

心力衰竭专业委员会

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

急救复苏和灾难医学专业委员会

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

养生专业委员会

医师健康管理与医师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

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

神经调控专业委员会

高血压专业委员会

医疗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

心律学专业委员会

睡眠医学专业委员会

腔内血管学专业委员会

青春期医学专业委员会

胰腺病专业委员会

微无创医学专业委员会

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

神经修复学专业委员会

结直肠肿瘤专业委员会

胸痛专业委员会

生殖医学专业委员会

神经介入专业委员会

临床精准医疗专业委员会

体外生命支持专业委员会

心脏重症专业委员会

智慧医疗专业委员会

肝癌专业委员会

医学技师专业委员会

心身医学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CMDA。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师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及健康管理等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兴办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为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中国医师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四、制定本会发展得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常务理事提议,授予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他学(协)会二级机构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卫生部及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未经本会法人代表批准和授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期刊

中国医学人文杂志

中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杂志

中国实用内科杂志

中国实用外科杂志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中国实用儿科杂志

中国实用口腔科杂志

疑难病杂志

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

中国脑血管病杂志

中国心血管病研究

医师报

社会合作

2019年5月10日,腾讯宣布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建设“中国医师之家”平台,这个智能化、个性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师服务”平台,相当于为超过 400 万中国医生建了一个“全国群”。

据介绍,“中国医师之家”将建立一套便捷的医师培训教育系统,每人一个统一帐号,直通所有教育系统模块。比如,在医生培训的过程,引入腾讯AI进行质量监督,为医师量身定制培训计划。

2019年9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向全社会发布“医护人员健身18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