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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独立是各民族所固有的权利。殖民统治不合乎人道和公正,所以必须从地球上给以铲除。印尼独立运动的斗争给印尼人民带来了国家独立——这个国家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自主的、公正和繁荣的国家。这样一个和平、安乐的幸福时刻已经到来。

托福于全能真主的恩赐,同时出于为争取作自由独立的民族而生存的崇高愿望,印尼人民于此宣布了独立。

其次,为了成立一个保护印尼整个民族和印尼全体同胞的印尼国家,为了促进公共福利事业,改善民族生活,并在独立、持久和平与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参加整顿世界秩序,兹将印尼的民族独立载入宪法,这部宪法是行使人民主权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人民主权的基础是:至高无上的神道,公正和文明的人道,印尼的统一、协商和代表制指导下的民主,以及关于印尼全体人民的社会公正之实现。

第一章体制与主权

第一条

第一款 印尼是共和体制的单一国家。

第二款 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

第二章人民协商会议

第二条

第一款 人民协商会议由国会议员以及各地区、各阶层的代表根据法律规定组成。

第二款 人民协商会议至少每年在首都召开一次。人民协商会议的各项决议以多数票通过之。

第三条 人民协商会议制定宪法和国家基本方针。

第三章 国家政府的权力

第四条

第一款 印尼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掌握政府的权力。

第二款 总统由副总统一人协助行使其职权。

第五条

第一款 总统经国会同意有权制定法律。

第二款 总统基于贯彻执行法律的需要有权制定政府命令。

第六条

第一款 总统必须是印尼出生的印尼人。

第二款 总统与副总统由人民协商会议以多数票选出。

第七条

总统与副总统任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当选。

第八条

总统如在任职期间逝世、停职或不能执行职务,则由副总统代理直至期满时为止。

第九条

总统与副总统就职时,根据宗教仪式或以其他庄严的方式在人民协商会议或国会中举行宣誓,誓文如下;

总统、副总统誓言:

“凭真主的名义,我誓将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尼共和国总统(印尼共和国副总统)的职责,信守宪法,正直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和法令,为祖国和民族效劳。”

总统、剧总统诺言:“我诚心诚意地保证将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尼共和国总统、(副总统)的职责,信守宪法,正直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和法令,为祖国和民族效劳。

第十条

总统掌握陆军、海军、空军的最高权力。

第十一条

总统经国会同意可以宣布与别国宣战、媾和并缔结条约。

第十二条

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及后果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总统委派大使领事。

第二款 总统接纳外国大使。

第十四条

总统实行恩赦、大赦、免职与复职。

第十五条

总统颁发头衔、勋章与其他荣誉。

第四章 最高评议院

第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评议院的组织机构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二款?最高评议院有责任回答总统的咨询,并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章 国家部门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总统由国家各部的部长协助其工作。

第二款 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免。

第三款 各部部长领导政府各部门。

第六章 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

印尼大小地区的划分及其行政机构体制将参照国家政府组织的协商原则并顾及一些特殊性地区的传统权利,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七章 国会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会的组织机构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二款 国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每项法律须经国会通过。

第二款 如某项法律草案未获国会通过,该草案在应届国会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律草案。

第二款 如某项法律草案虽经国会通过但未获总统批准,该项草案在应届国会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处在紧急状态中,总统有权制定政府命令,以代替法律。

第二款;该项政府命令必须经下届国会会议通过。

第三款 如不能获得国会通过,该项政府命令应予撤销。

第八章 财政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每年度财政预算(收入与支出)以法律规定之。如国会不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政府得实行上一年度的预算。

第二款 国家所需的各项税收以法律为根据。

第三款 货币的种类及其票面价格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四款 凡国家财政事项一概受法律的支配。

第五款 成立一个财政检查机构,以审查、审计、结算所有属于国家财政方面的账目,此项审计结果向国会提出之。

第九章 司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行使司法权。

第二款 各级司法机关的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法官的任免条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十章 公民资格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出生于印尼的印尼人以及根据法律被认为具有印尼籍的外国人均可成,为印尼公民。

第二款 有关公民资格的事项由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凡公民不论在法律上或在政府中都有同等地位,并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

第二款 每个公民有合乎人道的谋生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十一章 宗教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的基础是至高无上的神道。

第二款 国家保证每一居民有信仰各自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据宗教和信仰举行其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十二章 国防

第三十条

第一款 每一公民有参加保卫国家事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关于国防的条款以法律规定之。

第十三章 教育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每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款 政府制订并实行一种国民教育制度,其办法以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发展印尼的民族文化。

第十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经济以合作化方式组织之。

第二款 有关国家命脉和大多数人民生计的生产部门一律归国家经营。

第三款 土地、河流以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并用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造福。

第三十四条

贫苦无依靠的人和儿童归国家抚养。

第十五章 国旗与语言

第三十五条

印尼国旗为红白圣旗。

第三十六条

国语为印尼语。

第十六章 宪法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修改宪法至少要有人民协商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

第二款 通过决议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