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是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

中文名

逃人法

性质

清初六大恶政之一

发展

《督捕则例》

年代

顺治三年

类型

这些奴隶是清军历年人关掳掠的汉族人民(犯罪被罚为奴或买卖为奴者只是少数),他们不甘忍受压榨,思家心切,随清军进关之后大批逃亡。这就是所谓“逃人”问题。

历史

顺治

清初逃人法是中国历史上仅见的 一项法律制度。其制定是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的,既努尔哈赤为统一女真各部,与明朝开战,苦于兵源不足,粮饷不济,不得不将俘虏和降人收为奴仆,以养八旗作 战。为制止奴仆逃亡,遂作逃人法。这是一项有着浓厚军事色彩的临时性措施。

因八旗制不易,故奴仆制不易,故逃人法一直沿袭。入关之后,战争已经不是满洲的主要任务。福临未能及时转变策略,将关外为作战而设计行之有效的农奴生产制照搬到关内,取代故有的封建租佃制,是历史的倒退。引起大量奴仆逃亡,为此加重 逃人法的处罚力度,无异于火上浇油,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玄烨鉴于此,渐次降低逃人法的处罚力度,逐渐缓解了社会矛盾和民族对立,更深层次的原 因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封建租佃制取代了农奴生产制,对逃人产生无异于釜底抽薪。到康熙中后期,逃人基本绝迹,逃人法虽未被废止,却失去了其存在价值和意 义,成为一纸空文。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引言介绍了笔者思考清初逃人法问题的切入点,即以该制度制定所依据的宏观背景和制定者的私人想法为入口,探析努尔哈赤、皇太极、福临、玄烨四代人施行、修 改逃人法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并对逃人法的内容和流变做了初步的概括介绍。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清入关前的概况。主要介绍了满洲建治之后的宏观社会背景,并说明了与逃人法产生密切相关的两项制度——八旗制度和奴仆制度。满洲人口不多,努尔 哈赤四方征讨不得不采用全民皆兵的策略,八旗制度应运而生。将满洲人口编为八旗,每固山(旗)辖5甲喇,每甲喇辖5牛录,各置官管理。每牛录“三丁抽 一”,平时耕种,战时从军。八旗既是军事单位,又是行政单位,可见八旗制度是一项兵民合一、耕战合一、军政合一的制度,该制度保证了满洲的纪律性和战斗 力。

奴仆制度由来已久,努尔哈赤为弥补兵源不足和粮饷匮乏,大力发展了奴仆制度,将战争俘获和招降纳叛所得的汉人分给王公大臣和八旗士兵为奴,以供满洲战 争机器役使。奴仆没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政治自由,地位与财货相等,加之压迫甚重,纷纷逃亡,为制止奴仆逃亡,努尔哈赤制定了一系列以处罚逃人、惩罚窝 藏者和缉捕逃人相关的法令,为便于行文,统称为逃人法。第二部分介绍了逃人法的具体内容和流变过程。以努尔哈赤、皇太极、福临、玄烨四代的顺序依次讨论。努尔哈赤规定擅自离开部队或庄屯的奴仆即为逃人,拿获之 后即行处死,后期发展到仅有逃亡念头之人也认定为逃人,将逃人的范围扩大;部落内部收留逃人者以盗贼论处,部落外收容者则被征讨,以儆效尤;并沿边建垒以 防范逃亡,有效制止了奴仆的逃亡。

其特点是重外逃而轻内逃,重惩逃人而轻惩窝隐逃人者。为满洲统一女真各部乃至最终定鼎中原立下功劳。总起来看,这个时期 的逃人法可说是一种战争状态下的临时政策。皇太极时期,战争仍然是满洲的主题。皇太极在承袭前朝惩治逃人和窝逃者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适应当时状态的转变。惩治逃人方面,重满人而轻汉人、蒙古人,取消了有逃亡嫌疑即定为逃人的规定,并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缉捕逃人措施,这些使得汉人奴仆的生存环境有所改善,叛逃者数量减少,满洲国力稳中有升。总 起来看,这一时期的逃人法较之前朝有所宽缓,尤其是对待汉人方面,缓和了一定的民族矛盾。在缉捕方面日臻成熟,技术上也保证了逃人数量的减少。

福临时期,清军进占北京,定鼎中原,整个社会环境与国策均较前两朝有了巨大的区别。这个时期的逃人数量是最多的为制止前所未有的逃亡风暴,福临出台了前所 未有的惩治逃人和窝主的严刑峻法,集中体现在《督捕则例》中,规定逃人逃亡前两次均处以“鞭一百”,第三次逃亡被拿获正法;窝逃者正法、家产籍没,家人流 徙关外给八旗穷兵为奴,并于兵部之下置督捕衙门专司其职。刑罚之重古所罕见,更使得满官与汉官因圈地逃人问题相互攻讦,造成了统治集团的内部分裂。总起来 说,福临加重逃人法的刑罚既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公心,也存了偏袒满人的私心,从这一点讲,如许严酷之逃人法行之必不久远。

玄烨时期,大幅修订《督捕则例》,将地方上逃人案件的审判权由满洲将军移至各省督抚(汉人始得参与地方逃人案件之审判),并大大降低了逃人、窝主、邻佑、十家长、百家长、地方官等人违犯逃人法的处罚力度。第三部分为对逃人法的评价。逃人法作为一项军事时期的临时政策,对入关之前的满洲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对东北开发和巩固国防也起到巨大作用。但同时应当看 到,入关之后,强行推行农奴生产制造成全国性的奴仆逃亡,为此,福临出台了严厉的辑逃法令,结果却是火上浇油,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总起来 看,逃人法是施行过程中,是负面影响大过正面影响的。结语部分,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互动来看待各个时期的逃人法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矛盾,阐释为何在入关以后,逃人法必须废止的原因。以及阐明封建租佃制 取代农奴生产制的历史必然。

发展

中国清廷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逃人法的严厉执行,在满、汉统治阶级内部引起激烈争论。一部分汉族官吏反对严惩窝主的刑律,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统治者为了维护满族王公亲贵的利益,最初态度顽固,坚持逃人法。康熙中期后,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康熙二十五年(1686)规定,改3次逃人处死为给宁古塔穷兵为奴。三十八年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雍正二年(1724)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30板。乾隆八年(1743),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但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

刑法制度

大清律例中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①。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则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