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shì yì fǎ),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中文名

市易法

朝代

性质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

时间

宋神宗熙宁五年

拼音

shì yì fǎ

施行时间

公元1072年

介绍

中国宋代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市场物价的一种政策措施。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规定: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边境和大城市设市易务(共21个)。设提举官(政府指派)和监官、勾当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担任),召募诸行铺户和牙人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员的约束下担当货物买卖工作。外来客商如愿将货物卖给市易务,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议价;市上暂不需要的也予“收蓄转变”,待时出售;客商愿与市易务中的其他货物折合交换,也尽可能给以满足。市易法还规定:参加市易务工作的行人,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酌加利润在市上售卖,货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偿还,年利2/10,过期不归另加罚款。这实际是市易务批发、行人零售,市易务为商业机构与金融机构的结合。

作用

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措施来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有自己的特点:如“契书金银抵当”、“结保贷请”、召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发展,与平准法的命吏坐市肆贩卖、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王安石去职,保守派上台,市易法被废除。以后虽有市易之名(或改用平准之名),而实际是低价抑买抬价出售的牟利营业。

明嘉靖时有“市易诸法”的颁布,这是一套市场管理法规,与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市易法并非一事。

失败及原因

这样看来似乎这是一项十分完美的措施,既然政府与民众都受益,那么应该受到拥戴并继续推行下去,但是事实上,变法却引起了变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罢相。

市易法一方面打击了大商人、“兼并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商户的利益。

神宗死后,据统计当时商人所欠的市易钱,仅利息即达921万贯,以开封府为例,在免除了商人欠的市易息钱和罚钱之后,还有27155户欠市易本钱237万贯,其中小姓(指门第低微的人家)27093户,欠83万贯,而欠200贯以下的就达25353户,欠46万贯,由这组数据来可看出来市易法对小商户的影响。

“均输法与脱胎于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打击。原本立足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蜕变成国家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从时人记载和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这个结果看来不合情理实际却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实质是对商业贸易实施国家垄断,“置市易司强市榷取,坐列贩卖。增商税色件下及菜果,而商贾始困矣;又立赊贷之法,诱不肖子弟破其家。”,“尽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而且市易法垄断货源,“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司。”结果造成“卖梳朴则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的局面。“官中自为兼并,”“商贾为之不行……而上下均受其弊。”市易法之弊,连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泽人魏泽宗都“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