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又称《邦联公约》。美国宣告独立后由13个州结成邦联所制定的根本法。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所制定的起临时宪法所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作用。1776年开始起草,1777年由大陆会议(北美13个州的代表会议)提交各州认可,1781年批准。主要规定13个州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中央仅设有一个由各州每年派遣2—7名代表参加的国会,但每州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国会负责对外事务和印第安人事务,解决州与州之间的争端,控制铸币和借款,以及建立邮政制度。没有明示属于国会的其他一切权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包括税收和商业管理。国会休会期间有一由国会任命的委员会。

中文名

邦联条例

外文名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别名

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通过时间

1777年11月15日

实施时间

1781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13个州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中央仅设有一个由各州每年派遣2—7名代表参加的国会,但每州只拥有一票表决权。

国家

美国

批准日期

1781年2月2日

失效日期

1790年5月29日

通过日期

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

简介

在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

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简称为《

邦联条例

》。1777年11月19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部条例是北美殖民地筹建十三个新州统一政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按照这部宪法,美国过去的中央权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和发行纸币的权力,联邦国会只有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掌管邮政,调整各州关系等权力。因此,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联盟。但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统治权交给一个全国政府,这个条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为十三州全体批准并生效。1781年3月1日,随着马里兰州的正式批准,《邦联条例》开始正式生效。

制定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领导人出席的奥尔巴尼会议上(Albany Congress),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了倡导美利坚合众国大联合思想的“奥尔巴尼联盟”计划。自此之后,政治领域对联盟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从1775年起开始担任临时政府的大陆会议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与宪法。但事实情况并不容乐观,不同的州之间的宪法编写进程大相径庭,有些条例模糊而不规范。领导人们意识到,美利坚合众国应该拥有一套正式、为其量身打造的宪法。民众们也发现,只有州与州团结的更加紧密、成为一个整体,国家才可以争取更多的权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这种内外局势下,由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的全国宪法——《邦联条例》,于1776年应运而生。

批准信息

州名

批准时间

签署人

新罕布什尔州1778年3月4日乔赛亚·巴特利特,小约翰·温特沃斯
马萨诸塞州1778年3月10日约翰·汉考克
罗德岛州1778年2月9日威廉·艾勒里
康涅狄格州1778年2月12日罗杰·谢尔曼
纽约州1778年2月6日詹姆斯·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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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条例这个过程停滞了几年,一些州拒绝撤销其在西部土地债权。马里兰州一直抵制邦联条例,直到到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同意放弃其在俄亥俄河流域的债权。经过了三年多的时间,在1781年3月1日,马里兰州的批准了邦联条例。

与此同时,条例还为魁北克省(即加拿大)预留了邦联中的一席,如果它申请加入,则立即准予其加入并享有与其他州相同权力。

条例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于1776年7月2日被构想(《李决议》通过),于4日宣布成立(《独立宣言》通过),并于1777年11月15日随着《邦联条例》的通过重新制定,终于在1781年3月1日《邦联条例》的批准下在宪法层面诞生。

《邦联条例》开始正式生效,使曾经流动举行的合众国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不复存在,而被国会召集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USCA)管理机构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所取代。塞缪尔·亨廷顿由最后一任合众国大陆会议主席(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变为第一任国会召集合众国总统(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

有关规定

该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国会,每个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参加。每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在国会中有一票表决权。所有重大事项要有九票才能通过;而对条例的修正则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该条例授权全国政府处理某些外交事务、宣战、管制货币铸造、确定度量衡标准、举债借款、建立邮政系统、筑路、以及征募陆军和海军,但上述权力不是专有的;每个州都可以做这些事情。然而,该条例却没有授权国会征税和筹款;国会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项。国会也无权管制外贸、建立全国法庭、或强制实施自己的命令。

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按《邦联条例》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至7人组成;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第三,中央权力极小。

条例时期

和平条约使美利坚合众国真正成为了独立、和平的联邦,但是政府的结构未能确定。条例设想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但却只赋予唯一的邦联性组织——邦联议会——很少的权力用于征收金钱、保障会议决定的执行。当时的美国甚至不存在邦联级的领导人和法院。尽管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邦联条例是一份过弱的条例,不能将快速成长的美国有效地统一起来,但是它在解决西部大问题方面卓有成效。在条例施行期间,各州开始自愿地将土地控制权交付邦联。1783年,英国对美国的制裁宣布结束,新兴的美国迅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繁荣之路。然而,美国的贸易机会仍然受到英国与法国商业保护主义的限制。与此同时,在英国商品随着制裁结束开始向美国输出,新兴的美国制造商突然暴露于英国商品的竞争之下,激起了本土商人的不满。此外邦联议会在偿还战争债务、组织州际经济合作的无能,愈发深化了社会对邦联议会的不满情绪。个别州开始出现政局不稳与呼吁免除税赋的抗议活动。1786-1787年间,美国爆发了史称“谢伊斯起义”的农民运动,这场农民运动源于马萨诸塞州西部农民对州立法院系统的抗议,最终直接威胁到了的州立政府的稳定。大陆会议印发的纸币,由于严重贬值,很快便不再被人民作为通货使用,并留下了“not worth a continental(连一个大陆币都不值)”的美国谚语。1781-1784年间美国国库的实际财政收入不足150万美元,尽管光1783年的财政预算就达200万美元。大陆会议期间,政府对私有财产和国家资源的保护也是聊胜于无。土地投机商甚至无法在土地买卖中获得利益,因为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捍卫国家的边界,抑或是保证边界民众的安全。修订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作为华盛顿的首席副官时将美国人民的这一愿望转化为了现实。在汉密尔顿的领导下,一批同样致力于修订条例的爱国人士在得到华盛顿的授权后,于1786年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安纳波利斯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向邦联议会提出了召开制宪会议请求,期望扭转美国在邦联议会管理下长期危机的情况。最终在1787年5月到9月间,制宪会议于费城召开。

缺陷

各州都表现得很悭吝,它们往往设立关税壁垒来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个州意见一致以通过重要立法。正是由于邦联条例的种种缺陷,才最终导致了制宪会议的召开。

修订更改

1786年5月,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提议议会修改联邦条例,建议的修改包括授予议会在国内外贸易上的权力,并为议会提供从国库收集钱的途径。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对于条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议会却未能达成共识。州内部和州间的冲突表现出了条例在建立一个有效的统一政府上的弱点,尤其是在扬言要推翻马萨诸塞州政府的“谢司起义”之后。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依据詹姆斯·麦迪逊的建议,邀请各州派代表到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讨论如何减少这些州际的冲突。在这个著名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出席的少数几个州代表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尽管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权修改条例,代表们举行了秘密的闭门会议并编写了新宪法。新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但定性的结果是有争议的。编写者的总体目标是尽可能地接近一个启蒙时期的哲学家所定义的共和国,同时试图解决州际关系中的困难。

1787年,历史学家们给出了许多废除邦联条例必要性的原因。杰尔逊和威尔逊指出条例在金融方面的弱点,以及在议会的规范、规则和体制结构方面的弱点。邦联议会缺乏强制性的直接征税的权利,这使得那些想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或预想受益于这种权力的人产生反感。历史学家拉尔夫·凯查姆首先指出实施国家性措施的失败并非来自于风头正劲的独立意识,而主要来自于所有州共同征税、召人以及从厌战民众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难。第二点原因来自于1783年后邦联议会所面对的实质性问题,特别是无法制定一个有力的对外政策。最后,邦联强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过政治手段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潜在统治者求权的积极性。

在1783年战争结束时,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励人们创建一个如同人们所反抗的英国一样的“商人国家”。尤其是持有战争凭证的人和土地的投机者,他们希望中央政府能还清战争的凭证票面以及将西部有争议的土地持有权合法化。此外,制造商希望有一个能阻碍外国商品的高关税,但在没有中央政府的情况下,各州之间的竞争使得高关税没有可能。两个杰出的邦联政治领袖——纽约州的约翰·杰伊和北卡罗莱纳州的托马斯·伯克认为“来自于各州议会权威依赖于一些州的行为,直到议会的义务实现,废止议会的权力或者从合约中分裂出来的行为都是与原来承诺的条款不一致。”

条例废除

根据邦联条例自己的修改条款(第十三条),在13个州中最后的一个批准新宪法即1790年之前,邦联条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联条例之下的议会依然成立以监督各州接受新宪法,并制定选举过程。1788年9月13日,议会宣布新宪法已被必要的九个州批准,并将新总统的选举定于1789年2月的第一个周三,将新政府的交接定于1789年3月的第一个周三,这也意味着邦联条例下的政府走向了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