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9月29日,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在杭州成立。浙江省戏剧家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下设10个分支机构:省剧协编剧中心、省剧协导演艺术委员会、省剧协理论工作委员会、省剧协戏曲音乐委员会、省剧协舞台美术分会、省剧协剧团管理艺术委员会、省剧协舞台音响分会、省剧协戏曲演奏家分会、省剧协越剧艺术委员会、省剧协民营剧团工作委员会。11个市剧协为团体会员。目前(截止2017年2月23日)共有个人会员2115位。截至2018年12月,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中文名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

外文名

Dramatist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成立时间

1956年9月29日

协会介绍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至2017年底,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的会员约2115人,均为浙江省戏剧界有一定成就的剧作家、导演、演员、舞台美术家、戏剧音乐家、戏剧理论家、戏剧评论家、戏剧教育家、戏剧管理家以及戏剧界的领导人等。

六十多年来,浙江省戏剧家协会团结全省各民族戏剧艺术家,积极举办戏剧活动和评奖,努力推动戏剧创作,发现和培养优秀戏剧人才,组织学术理论研讨,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戏剧刊物和《浙江省戏剧家丛书》等书籍,为戏剧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举办的戏剧活动主要有与省文化厅合办的浙江省戏剧节、浙江省“山花奖”民间戏剧节、浙江省校园戏剧大赛等。还有自主举办的浙江省少儿戏曲“小梅花”选拔赛、浙江省戏迷大赛、“浙江省戏剧创作年会”和“浙江戏剧论坛”,成为自己独特的品牌,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广泛的影响。

浙江省剧协办会员刊物:《大舞台》。

协会活动

浙江戏剧奖·金桂表演奖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表演艺术上取得突出成就、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中青年戏剧演员,树立勤学苦练、锐意创新、勇于攀登艺术高峰的楷模,催生戏剧名家,促进表演艺术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浙江戏剧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省剧协于2012年设立“浙江戏剧奖·金桂表演奖”,每两年一届,目前已举办三届。

历届金桂奖的主名单:

第一届(2012)

王滨梅、杨霞云、施洁净、楼明迪、方汝将、杨昆

第二届(2014)

蔡浙飞、张琳、谢进联、蔡晓秋、楼胜、毛文霞

第三届(2016)

杨炯、周妤俊、姜艳、章益清、鲍陈热、谢莉莉

浙江戏剧创作年会

浙江戏剧创作年会从1983年开始,现在已然成为浙江戏剧创作的最高峰会,业内认可度极高,其它部门无法复制。每年一期,通常时间定在7-8月,集结全省优秀编剧、吸收青年编剧,一起对省内新创剧本或者在原作品基础上有较大进步的作品进行加工讨论。

长三角越剧票友大赛

长三角越剧票友大赛最初是为纪念戏剧艺术家顾锡东而设立,每两年一届,至今已经10个年头,已然成为长三角地区越剧票友界的一项品牌活动,受到了江浙沪地区越剧票友的大力追捧。

历史沿革

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成立

1956年9月29日在

杭州市

成立

第一批228个会员的名单

主席:盖叫天(张英杰)

副主席:周传瑛、姚水娟、江和义、六龄童、王子辉

常务理事(7人):毛佩卿、陈守川等

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

会议时间:1957年8月19日

会议地点:杭州

大会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主席盖叫天主持,胡小孩同志在会上报告了协会1957年上半年度的工作。为了繁荣剧目创作,丰富上演剧目,并对表演艺术进行系统的研究与学习,会上成立了戏剧创作委员会、戏剧艺术委员会、福利委员会,并通过了戏剧创作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及艺术委员会、福利委员会下半年计划和各委员会委员名单;通过了会员刊物“浙江戏剧”创刊计划及编委、编辑名单,并决定在10月份创刊。会议还研究了下半年的工作,准备举办戏剧艺术讲座三次至四次,有重点地举办戏剧观摩一次至二次;成立业余性的戏曲研究组,展开研究活动;并在第四季度举行话剧五十周年纪念。此外还筹备建立有图书、阅览室,并附设茶室的“会员俱乐部”一所。在福利工作方面,筹备一所位于西湖之滨、设有二十个床位的会员休养所,尽可能在明春开始接待全省各地会员来杭休养;还筹备成立演员招待所,以供各地来杭演出剧团住宿。

(文革期间停止工作1966年-1976年)

浙江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理事会及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各协会理事会议

会议时间:1979年3月9日-13日

会议地点:杭州

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 恢复工作

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第二次会员

代表大会

(详细时间、内容未确定,还请网友提供宝贵资料

会议时间:1980年

中国戏剧家协会浙江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1988年12月13日-15日

会议地点:杭州

主 席:钱法成

名誉主席:史行

副主席:李光耀、汪世瑜、陆再炎、郑兰香、胡小孩、张育品、顾云高、顾锡东、章宗义、程维嘉、谭德慧、魏峨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1995年1月4日-6日

会议地点:杭州 省电影拍摄基地

171位代表参加

主席:钱法成

常务副主席:顾颂恩

副主席:汪世瑜、张思聪、张蓉桦、杨小青、郑兰香、陆再炎、茅威涛、胡小孩、胡效琦、顾天高、魏峨

秘书长:吕建华

名誉主席:史行、顾锡东

名誉副主席:章宗义、李光耀、程维嘉、谭德慧、张育品

顾问:王秀涛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1999年8月1日-3日

会议地点:杭州

代表129位;理事78

主席:顾颂恩

副主席:吕建华、汪世瑜、茅威涛、杨小青、陈美兰、张思聪、郁尚校、赵秀治

委员:丁萼华、王信厚、周冠均、顾达昌、夏仲廉、谢群英、蓝玲

秘书长:吕建华

理事会顾问:王复民、王秀涛、张蓉桦、李光耀、沈祖安、陆再炎、赵麟童、郑兰香、胡小孩、胡效琦、顾天高、章宗义、程维嘉、魏峨

主席团聘请特邀顾问:章荣高

汪曦光、张平、倪席平、柯传奎、徐传化、王金花、万爱萍、龚奎金、杨兴华、冯汉生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2005年8月1日-2日

会议地点:杭州之江饭店

主席:黄先钢

副主席:吕建华、茅威涛、周冠均、李小华、张松才、郑朝阳、陈美兰

委员:林为林、赵秀治、吴凤花、谢群英、翁国生、宋迎秋、王锦文、朱燕燕、周正平、刘建宽

秘书长:吕建华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2010年11月20日-11月21日

会议地点:之江饭店

主席:黄先钢

副主席:王水维、吴凤花、陈美兰、林为林、茅威涛、郑朝阳、赵志刚、翁国生

委员:支涛、王文龙、王锦文、刘建宽、宋迎秋、周正平、姚百青、徐坚、陶铁斧、蒋中崎、谢丽泓、谢群英

秘书长:谢丽泓

副秘书长:张军、朱为总、叶志良、沈勇

顾问:王复民、吕建华、朱燕燕、杨小青、汪世瑜、沈祖安、张思聪、周冠均、胡小孩、胡效琦、赵秀治、钱法成、顾天高、顾达昌、顾颂恩、夏仲廉、蓝玲(17)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2015年9月15日-16日

会议地点:之江饭店

143位代表参加会议

主席:黄先钢

副主席:王水维、吴凤花、陈美兰、茅威涛、林为林、周正平、郑朝阳、赵志刚、翁国生、谢丽泓

委员:王文龙、王布伟、王锦文、支涛、方汝将、朱为总、刘建宽、姚百青、徐坚、陶铁斧、蒋中琦、韩洁、谢群英

秘书长:谢丽泓

副秘书长:朱为总、叶志良、沈勇、孙强

顾问:王复民、吕建华、杨小青、汪世瑜、宋迎秋、沈祖安、张思聪、周冠均、胡小孩、胡效琦、顾天高、顾达昌、顾颂恩、夏仲廉、钱法成、蓝玲(16)

协会章程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简称浙江省剧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戏剧工作者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浙江戏剧事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浙江省剧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为推动浙江戏剧事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浙江省剧协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剧协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浙江省剧协的英文全称是“Dramatist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ZJDA”。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剧协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展演,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浙江省剧协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并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戏剧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八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戏剧创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在戏剧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十条组织“浙江戏剧奖?金桂表演奖”等评奖活动,对艺术上取得突出成就、做出较大贡献的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采取进修、研讨、讲座等方式,努力做好人才培训、培养工作,以确保戏剧事业后继有人。发现、培养、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戏剧人才,包括新戏剧组织和新戏剧团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长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戏剧刊物和网站,及时反映戏剧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加强对浙江省剧协所属各专业二级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促进、协助各专业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

第十四条 浙江省剧协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戏剧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界团体和戏剧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剧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戏剧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本会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浙江省剧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浙江从事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方面工作并做出较大成绩,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及所在市戏剧家协会或省属单位、部队文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其他省级以上戏剧家协会的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浙江从事本章程第十七条所述戏剧方面工作,赞成浙江省剧协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会员证书等相关证明,经本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可转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浙江省剧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按规定交纳会费;参加文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设区市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戏剧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赞同本会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浙江省剧协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浙江省剧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个人会员;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浙江省剧协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被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剧协可为个人会员或对我省戏剧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友好人士,设立荣誉性称号,由本会主席团授予。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剧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浙江省剧协主席团特邀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浙江省剧协主席团确认。

第三十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浙江省剧协年度工作;制订入会条件;审批入会申请;推荐中国剧协会员;审议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剧协可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主席团推荐,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视情况可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浙江省剧协办事机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任命。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剧协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并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会即终止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剧协经费的来源:会员(个人、团体)会费;财政补助;社会赞助和捐赠;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剧协经费用于:保障本会正常运转;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编辑、发行协会刊物;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剧协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本会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变相分配。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剧协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接受浙江省文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剧协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符合本章程规定情形终止活动时,清算结束后如有剩余财产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发展与本艺术门类相关的公益性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