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推
02-12
刑事类推是对于法律无处罚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以推论的方法,比附援引与其行为性质相类似的法条,定罪量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刑事类推曾被广泛适用,是罪刑擅断的一个重要方法。西方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者们,为反对罪刑擅断主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反对刑事类推,将禁止类推适用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派生原则,并为当时的西方刑事立法所接受。二十世纪初,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曾遭到法西斯主义的践踏,特别是希特勒上台后,于1935年6月28日对德国刑法典第2条进行了修改,废除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改为按照“人民的健全正义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