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当代冲突法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广为采用的一种学说,尤其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该学说认为,传统的解决法的冲突的办法是依某一具体的连结因素,如当事人国籍、婚姻举行地、物之所在地等确定应适用的法。但这样做比较呆板、机械,有时不能合理地调整法律关系,因此里斯等法学家提出了要综合分析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各种因素,从各种因素中找出与这种法律关系有最本质、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将该因素作为连结因素去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该学说对于纠正传统冲突法的死板、机械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被美国及欧洲、亚洲许多国家所采纳。

基本介绍

1971年,里斯任报告员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原则,即:(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