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的方式,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向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

中文名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术语类别

法律术语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是要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为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实施办法也明确“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改革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共中央推进的历次司法改革,都将落实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推出多项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杜绝地方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是健全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制度,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确保法官薪酬高于普通公务员一定比例,并据此完善法官退休、培训等一系列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