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总收入,经济学术语,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基本介绍

2007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7]11号)规定:地方财政总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例如:对于某市的某城区来说,其地方财政总收入包括: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也就是财政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央、省、市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分享收入(也就是财政收入的上缴中央、省、市部分)。

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