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治制度”一般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语,是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中文名

基本政治制度

外文名

basic political system

通过时间

2011年7月1日

性质

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语

包括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分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概念介绍

(根据胡锦涛同志2011年7月1号《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表述)

详细论述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又一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中国特定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探索建立各阶层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的政权形式。抗战结束前,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废除国民党专制独裁,实行多党政治协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纷纷把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形式,要求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实行民主政治。1949年,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建立起新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创造性地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搞统一的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多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从而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选择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努力探索的一个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例如,毛泽东就特别注意人民来信,把它看作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和表达自己诉求的重要方式,他向各级党委发出指示,要求“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种制度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1]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这一重大决策,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有利于更好地从整体上坚持和发挥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十七大报告把中国的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为全面、更为丰富,结构更为完整,功能更为强大。这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民主制度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它们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有利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更好地成为亿万人民群众参与并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制度。

这一重大决策,拓宽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视野,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规律。中国根据该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方面,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建立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自治制度,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全面巩固的群众基础。把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和一条重要规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律把握得越来越科学,具体道路与框架规划得越来越符合实际。

这一重大决策,赋予了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新的历史使命,有利于中国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进一步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十七大的这一重大决策,必将进一步焕发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有机地汇入中国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