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批准,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出102条要求,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空白。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处长李邦华表示,下一步,民政部还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操作性细则和办法,推动标准在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文名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外文名

Grading and evaluation of pension institutions

等级

从低到高划为一星到五星5个等级

正式实施

2019年7月1日

新闻发布

2019年2月18日

性质

推荐性国家标准

实施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8-12-28

出台背景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41亿人,比例为17.3%。这比2007年的1.53亿人增加了接近1亿人,平均每年增加接近1000万人。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养老机构日益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2019年2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国家标准专题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老年处处长李邦华表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注册登记养老机构2.98万个,机构床位392.8万张。

李邦华认为,出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空白。“通过客观公正透明的评价,有利于引导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养老服务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方便人们选择满意的养老机构,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评定内容

李邦华表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出了102条具体要求,并将养老机构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等级越高,表明养老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越高。

标准明确了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包括养老机构有效执业证明、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要求或资源、空间配置、运营管理与服务、各个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的条件。“这些基本要求和条件,主要来自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是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起跑线’。”李邦华说。

标准还规定,等级评定由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总分1000分,包括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和服务600分,并明确每个评定项目的评定内容与分值。例如,环境的评价从交通便捷度、周边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室内温度等7个方面提出要求;设施设备的评价内容包括居室、卫生间及洗浴空间、就餐空间、康复空间、心理咨询空间等13个方面;运营管理评价包括行政办公管理等7个方面;服务评价内容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安宁服务、居家上门服务等13个方面提出要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