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平,女,汉族,硕士研究生、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教师、讲师,主讲宪法、民法总论、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土地管理法与房地产法等课程。

基本介绍

个人教学主要课程:

宪法,民法总论,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土地管理法与房地产法等课程。

科研项目:

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14项

各种获奖:

各类获奖11项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优秀课程建设时间及名称:

1、2010年1月,参与《宪法》精品课程建设;2、2012年12月,参与《民法总论》优秀课程建设。3、2012年12月,参与《合同法》优秀课程建设。

教学改革,各类教改项目时间及名称:

1、2010年,《卓越教师的标准及其培养途径研究》;2、2012年,《大学生法律素养与和谐校园建设研究》;3、2014年,《地方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

实践教学,各类实践教学名称:

2013~2015年,亭湖检察院实习指导老师。

学科建设

科研项目,市厅级以上纵向项目立项及完成时间:

1、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项目《江苏新型城镇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14年立项,2015年完成;2、盐城市政府奖励基金项目《盐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2014年立项,2015年完成;3、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14年立项,在研。

论文发表,正式发表在

省级期刊

以上的论文,包括题目、期刊名称及期号(副高以上职称的老师,仅提供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

1、《上市公司强制收购义务的触发与豁免》,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2、《人大个案监督权宪法依据存疑》,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3、《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克制与司法节制》,载《江苏商论》2005年第12期;第二作者。

4、《国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理性启示》,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36版;

5、《论代位权诉讼中的程序保障》,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一作者。

6、《APEC模式对国际组织法的创新与发展》,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20期。

7、《论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法律依据》,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

8、《论涉外经济法的功能定位》,《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9、《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法律规制》,《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10、《浅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淮海工学院学报》2012年第13期

11、《卓越教师校园先期培养模式初探》,《教育教学论坛》2012年第10期

12、《浅谈卓越教师的标准及其培养路径》,《教育教学论坛》2012年第9期

1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淮海工学院学报》2012年第17期

14、《卓越教师目标下的师范生法律素养刍议》,《学理论》2012年第8期

15、《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障碍及其破除路径》,载于《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第6期

1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合理预见的特殊法则》,载于《科学经济社会》,2013年第2期

17、《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研究》,载于《商业时代》2014年第6期

18、《民间借贷异化法律评判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于《商业时代》2014年第25期。核心

19、《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对策》,载于《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20、《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初探》,载于《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科研获奖,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名称、奖状单位及时间:

1、2014年,《盐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盐城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2013年《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研究》,盐城市“审计杯”优秀论文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