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裸商”
所谓的“裸商”,是指通过投资移民方式将资产和家庭转移出境,而本人仍在国内经商。招商银行与贝恩顾问管理公司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个人资产超1亿元的大陆企业主中27%已移民,还有47%正在考虑移民。这些富人选择移民的原因中,方便子女教育、为未来养老做准备等排在前列。
“裸商”的海外资产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涉及到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等,其危害不仅仅是财产经济的损失,而且极容易引起社会问题和金融秩序等问题。尤其是“裸商”的海外资产运作的掠夺性也很强。
现象
据中国浙江省有关部门2011年统计:全省1000万元注册资本以上的企业主,已经有24%办完国外移民手续,正在办理的有32%。实际上有一半以上的浙商已经不是浙江人。通过投资移民,将家人和资产转移到国外,名下仅留空壳企业运转,已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1]
2012年3月份,南京某海外置业房展会现场,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的近千套房产亮相,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前来看房。在海外投资房产,往往是“裸商”们的首选。[1]
社会背景
资源配置2005年后的绝大多数时间,民企的贷款增速均严重落后于国企,在融资通道受阻之后,民企不得不依赖于高利贷等民间金融,而这不仅大大压制了民企的利润空间,更让众多民企仅能在生存边缘疲于应付。而在产业层面,虽然中国2005年、2009年分别发布“非公经济36条”和“新非公经济36条”,但在实践层面,民企与国企的待遇仍不可同日而语。除此之外,国企在项目征地、土地出让金、所得税减免、财政扶持等诸多方面,均享有民企望尘莫及的优惠。
经济差距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30多年后,除了国企与民企“主体性”地位仍然悬殊外,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亦远远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以国企与民企的差距而言,过2009~2010年2年间,国企的利润增长已逾35%,而同期民企的利润增长仅有20%左右。而就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相比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收入增长已逾80倍,而同期中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仅增长了46倍(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则更低)。此外,与中国历年持续的巨额基础设施投入相比,之于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保障方面的投入却相对不足。
法制建设2000年以来,法制建设已不太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物权法》而言,虽然在2007年即已颁布实施,但各地违规拆迁仍屡禁不止。在税务、工商、质检等执法环节,视关系亲疏进行选择性执法,也并不罕见。
产业转型因资源配置和法制建设两个层面,使得许多民企既丧失主动转型的动力、又缺少被动转型的能力。在自身转型受限的情况下,又遭遇2008年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外需急剧下滑,以及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的从紧货币政策,在外需和信贷持续收缩的情况下,部分民企难以为继亦是理所当然。[1]
产生原因
中国国内投资的不确定性,是“裸商”产生的直接原因。他们把家人送到国外,自己则在国内继续经营企业。对裸商而言,把家人送走,是为了后代有更好的教育以及财富安全;自己不走,是因为国外很难找到每年15%利润的生意,但是在中国能。[2]
心理特征
他们既贪图中国的大市场和相对低成本,又对民企“主体性”地位缺失充满担忧;既想钻研权力寻租带来的暴利可能,又担心法律的秋后算账;既存扎根乡土夯实产业的念想,又对金融监管漏洞可以大笔套资走人心存欲望。
境外财产转移
“裸商”的海外资产有通过非法途径出镜的,也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变相形成的;有非法出镜通过返程投资变成合法外商投资的,也有合法出镜通过运作变成非法回流的;有通过直接掌控现金资产的,也有间接控制、变相拥有境外资产的,不一而足。
1、贸易出口企业货物通过境外公司转手以及利用监管漏洞“低报出口”等方式截留出口利润形成的积累;
2、境外投资及境外投资利润截留;
3、境外“目的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
4、“戴帽”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清算支付;
5、“内保外贷”下的境外融资;
6、出口不收汇、少收汇,付汇不进口、少进口,甚至虚构名目用极端方式“逃汇”形成的资产。
危害
“裸商”的海外资产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涉及到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等等,其危害不仅仅是财产经济的损失,而且极容易引起社会问题和金融秩序等问题。
“裸商”的海外资产运作的掠夺性也很强。如,在招商引资的大环境下,华丽转身变成了外商投资资产,在国内享受土地资源等各种优厚的待遇;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通过各种渠道回流国内,充当“热钱”捞钱,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等等。“裸商”海外资产的雪球将越滚越大。
监管机制
一是加大监管。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年度购汇额度限制为5万美元。但银行对符合相关进出口手续的企业并没有外汇进出的限额。一些人之所以能把钱汇到国外,就是通过进出口手续的企业进行的,这说明金融部门在这方面的监管或许还存在漏洞。为了避免骗贷移民的发生,金融部门应该对融资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如对外汇进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即使是进出口需要外汇进出,也要不能没有任何限制。
二是加大中介机构的管理。有的企业将钱转移到海外,主要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如办理移民并进行海外投资。以上述案例为例,虽然两国都存在一定的监管,但是这些监管制约可以通过移民中介作假材料进行突破。一些中介机构有专门人员为客户登记各种材料,因为经验丰富,他们知道如何填写,哪些材料可以作假,对这样的中介机构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特别是对那些故意弄假材料帮助移民骗贷的,要让中介机构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三是加大追逃力度。只要发现有骗贷移民的,应该通过外交、协助、协议等方式尽量引渡回国,让违法违规者知道,无论逃到哪里,都要受到法律严惩,任何通过移民骗贷的,其目的都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