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的英文是PermanentResidence,所以通常也称为PR。永久居留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让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可以在该国永远居住下去,并在许多方面与该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中文名

永久居留权

外文名

PermanentResidence

类别

权力

名词类型

定义概念

名词领域

政治

性质

专业术语

历史沿革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绿卡)

永久居留权

指个人容许永久居留于某国的权利,但不享有公民权。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证俗称绿卡。

永久居留权,英文缩写PR。指A国容许别国公民永久居留于A国的权利,权利持有者在A国享有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一项公民权利外的一切权利和福利。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但不是广泛理解的绿卡,绿卡只是美国永居颁发的PR。如:加拿大PR颁发枫叶卡。

颁发单位

并非所有国家设有永久居留权,以下为设有的国家或地区: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中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丹麦

德国

以色列

日本

马来西亚

新西兰

荷兰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英国

美国

法国

俄罗斯

乌克兰

权利

永久居民与公民拥有的权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1)选出公职人员的投票权(部分国家容许)

(2)出任公务员(不常见)

(3)出任涉及国家安全的职位

(4)持有该国护照

(5)受领事馆保护(部分国家容许)

义务

永久居民有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国籍,最常见的是持有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下在该国的居住年限,此外还有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的生意等。

部分国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规定所有届满18岁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后要每年参加军营训练及随时候命,直至40岁。在美国,所有年龄介乎18及26岁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须登记在军队征召名册内。有趣的是,此法规连非法居留者都适用。未能符合规定者或会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资格。

证书管理

永久居民可能会丧失资格,如果:

(1)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规和要求

(2)犯罪而可能被递解出境

成为公民

永久居民在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归化为公民,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在美国,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可在成为永久居民后3年申请归化,但其他人必须为5年。曾参军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径于1年后提出申请。

自动权利

以下国家之间自动互颁永久居留权:

(1)爱尔兰和英国

(2)北欧理事会各国

欧盟条例赋予的权利并不属永久居留权,但两者差别不大。而根据旅游协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公民在对方国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权利。

证明

过去,不少国家仅在护照上盖印以兹证明。现时多数国家会向永久居民发出证明卡或信件,如美国的绿卡、日本的樱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护照上贴有居留签证。

遗失证明文件或持有被盗证明文件在不少国家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