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剂量就是根据剂量限值作为参考,还剩余的剂量。也就是剂量限值减去已受照射的剂量的值。

正文

个人剂量限值和风险限值通常由国家监管机构决定。对于正常照射,个人剂量限值已由ICRP第60号出版物提出了建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等6个国际组织联合提出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BSS)确定作为国际标准。

在中国核行业标准EJ/T317—1998中以确定论方式对潜在照射推荐如下规定:①在设计基准事故情况下,确保允许进入控制区并进行必要操作的工作人员中的任何个人在操作期间通过内、外照射途径全身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小于或等于50mSv;②在严重事故情况下,除下列几种情况之外,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应控制在职业照射最大年限值50mSv之内:a)为了抢救生命或防止严重的损伤;b)承担旨在避免大的集体剂量的行动;c)承担旨在防止灾害性条件恶化的行动。对于承担b)和c)行动时工作人员的受照控制在100mSv以下,承担a)行动时控制在500mSv以下。

辐射防护标准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剂量限制体系及其原则所制订的基本标准。用它来对正常照射加以控制,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在过去,通常讲的辐射防护标准实质上指的是剂量限值以及由它引出的各种导出水平。自从1977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布了第26号出版物后,辐射防护标准所涉及的内容扩大为整个剂量限制体系: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的限值。剂量限值的基本限值包括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和教学培训中接受照射的学生和学徒工的剂量限值。此外还有导出限值[包括内照射的导出限值用年摄入量限值(ALI)表示,气载放射性浓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表示],管理限值(为了管理的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人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射防护有关的任何量制定的管理限值,它们严于基本限值或导出限值),参考水平(为有效地实施防护,辐射防护部门事先规定的确定行动的水平,它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等。

1991年,ICRP发布了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书》。之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A / OECD)、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倡议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AEA于1997年出版安全丛书第115号。BSS和ICRP60中对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规定:①在监管部门规定的5年内有效剂量不超过100mSv情况下,平均每年不超过20mSv;②要求任何一年内不超过50mSv;③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0mSv;④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0mSv。由于实践引起的有关关键居民组成员的估计的平均剂量限值为:①年有效剂量为1mSv;②在特殊情况下,假若连续5年内的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a,在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达5mSv;③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④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目前,国内有关部门已联合组成编制组,正在根据ICRP-60的原则等效采用BSS修改中国辐射防护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