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集合动产”是指民法上由动产形成的集合物。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指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前者指数个独立物出于共同目的在特定情形下聚合为一物。如图书馆中的书籍,仓库中的货物,后者指以权利或财产集合而成的一个标的物,如夫妻财产。

集合物中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去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如仓库中的货物可分别出售,也可全部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