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CVF),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13年12月在京登记成立。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是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积极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中国志愿力量。

中文名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经营状态

在业

别名

CVF

组织性质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时间

2013年12月18日

成立宗旨

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外文名

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

登记机关

民政部

统一信用代码

51100000068687873A

登记证号

5012

首任会长

刘淇

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

组织状态

正常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联合会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

组织任务

成立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这一战略任务的实际举措。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成立,有助于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实现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进一步形成引领社会进步的文明风尚。有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人们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同感和践行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发布倡议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发布“邻里守望”倡议:关爱空巢老人、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农民工、关爱残疾人。王安迟介绍,星光志愿者协会 公益项目:关爱失独老人志愿项目、我们都关注你的成长社区助学项目、关注自闭症儿童志愿项目,覆盖了其中三项。

举办活动

第一次代表大会

2013年12月18日下午,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1]

全国“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座谈会

全国“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座谈会

2014年3月4日,中央文明办、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在北京召开全国“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央文明委原副主任、北京市委原书记、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刘淇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徐令义出席并讲话。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鲁勇,中央组织部原部务委员、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傅思和,民政部副部长、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宫蒲光,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李伟等出席会议。会议由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津芳主持。

刘淇同志指出,召开全国“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座谈会,就是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领导的一系列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座谈会和第十一届公民道德论坛有关精神,进一步研究和推进“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

刘淇同志指出,“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接地气、得民心、正能量、促和谐,各地扎实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要继续坚持立足社区,搭建“横到边、纵到底”的社会关爱之网;坚持围绕需求,着力推动制度化和常态化,努力实现从个别时间、少数对象向百分之百全覆盖、持久性帮扶转变;坚持党员带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志愿服务格局;坚持文化引领,培育“行善立德”的浓厚氛围,不断将这一活动引向深入。

刘淇同志强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有助于发挥党员示范作用,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传承,有助于提升社会文明素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

刘淇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加快志愿服务制度化、法制化的进程。要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协同配合,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推广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典型,使志愿服务活动家喻户晓、蔚然成风。

徐令义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牢牢把握志愿服务是大规模的道德实践活动这一定位,推动志愿服务与学雷锋志愿活动有机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社区作为主要场所,以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引导人们立足岗位学雷锋、走上社会学雷锋、走到困难家庭学雷锋,积极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贡献,以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

会上,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河西区、安徽省淮北市、山东省烟台市、广东省佛山市等交流了经验。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成员吕世明同志代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出“邻里守望——让志愿服务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倡议,号召全国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用实际行动,真诚帮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

全国部分省市文明办主任、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北京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北京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代表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代表大会召开

新华社北京2019年7月24日电 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积极响应党和人民号召,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走进基层,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充分彰显了理想信念、爱心善意、责任担当,成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的生动体现。希望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继续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

习近平强调,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要认真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为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创造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黄坤明24日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宣读习近平的贺信并讲话。他说,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初心使命、锐意改革创新,坚定走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之路,广泛汇聚志愿服务力量,激发新时代志愿服务活力和创造力,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民族复兴伟业中书写志愿服务新篇章。

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组织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英文译名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缩写CVF)。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9层,邮编10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文化;

(二)促进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实现学雷锋活动常态化;

(三)从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设计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动员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六)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七) 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或组织;

(五) 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人,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有一定影响的志愿服务组织中的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志愿者歌曲

2013年12月28日,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在京发布“《搭把手》—献给志愿者的歌”。

歌曲演唱者孙楠与星光志愿者协会谢海山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央文明委原副主任、北京市委原书记、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刘淇为歌曲主创人员颁发了荣誉证书。

《搭把手》由北京市文联主席、北京人民艺术剧院院长张和平作词,空政文工团作曲家舒楠谱曲,青年歌唱家孙楠演唱,歌曲MV由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影集团导演尹力执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