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中文名

美国法律

外文名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法律政策类型

法律

制定机关

美国政府

实施时间

1930

所属国家

美国

语言

美国法制史

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立法过程

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

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後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後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後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

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

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美国中立法

(Neutrality Acts)

是美国政府於1930年代所通过一系列法案的总称。这些法案是用以回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欧洲和亚洲日益混乱的局面。美国的积极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损失惨重。这间接导致美国本土孤立主义的兴起,希望美国不牵涉在国际的斗争中,从而促成了中立法的制定。

中立法的影响通常是负面的。因为条文不分侵略国和受害国,单纯以「交战国(belligerents)」平等地对待她们。这些法例亦限制了美国政府协助英国对抗纳粹德国的力度。1941年美国正式向轴心国宣战使法案被废除。

每次立法,总统都会因为有存在战争状况的特殊事件而修改这些法案。这令当时任总统的罗斯福可以确保美国海外的盟友不会被法案所过度惩罚。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後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著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宪法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讼。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辖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律

残疾人法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从每辆公交车都安装了轮椅升降板的纽约市,到1999-2004年期间安装了将近1800个轮椅坡道的阿肯色州小石城,美国各大城市都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平等享用设施的要求采取了必要步骤。 《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这项法律迫使决策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思考问题。美国残疾人协会会长因帕拉托说:“残疾是人类经历的一个自然组成部份,决不应该限制一个人的能力和做出选择、追求有意义的职业及独立生活的权利。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主要变化在于:

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通往建筑物入口的斜坡、人行道的斜坡和自动门现在都很常见。坐轮椅的人可以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可以自由进入特殊设计的卫生间。假设你是一名聋哑人,想要订个比萨饼。在《美国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后,这就变得容易多了,因为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每一个州都要有转换系统,这样你就可以把你想要的东西打出来给转换操作员看。然后转换操作员就会打电话给比萨饼店,为你订购比萨饼。你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和世界交流,这在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前很难做到。

残疾人投身于各类行业,也不断证明自己在工作岗位的价值。美国教育部的一个部门负责人阿什比(Rose Ann Ashby)说:"我是盲人,我使用的电脑安装了阅读发声装置,使我能够审阅和校订我手下工作人员编写的报告。" 派克(Jonathan Parker)是一位法定聋人,但他在缅因州波特兰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专款会计师,负责监管大笔款项。戈尔德(Jenni Gold)在出生6个月后被诊断患有肌肉营养障碍症。今天,她是美国导演工会会员,并是她自己的公司的首席执行长。约翰。肯普在华盛顿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他出生的时候就没有双臂和双腿。他靠假肢走路,他的机械手臂上的金属夹板帮他拿文件,在计算机上工作。他说,在他还是个小孩子的时候,他就被告知他能够做成任何事情。他从未放弃这种信念。

政府投巨资用于残疾人福利。随着便利条件的增多,工作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了。不过,虽然5千4百万美国残疾人中的一半人正值工作年龄,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受到雇用。美国残疾人协会因帕拉托说,很多人没有兴趣工作,因为政府每年给残疾人提供总数大约3千亿美元的资金用于社会安全保障和医疗保险福利。

但是,残疾人仍面临众多挑战。残疾是每个人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可能经历的一种状态,许多人都会这样。我想,如果我们能够使更多人在看到障碍的时候,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解决这些障碍,并且认识到,要想真的努力达到《美国残疾人法案》所提出的内容和权利,态度上的障碍常常比规则更重要,也就是心理障碍的消除更重要。

同时ADA在实施方面也是有瑕疵的,该法案没有能够充分的保护美国残疾人生活的每个方面的权利。残疾人很多还陷于贫困,还有62%的符合工作年龄的残疾人还处于失业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作为现实问题,美国残疾人还是没有投票选举权,因为他们不能到投票的地方去。因此ADA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结构上很难靠自己实现平等权利的。也就是说,除了看残疾人权利以外,我们还要看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否则他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任何法律的效力都依赖于超越自身存在的内在的考量。尤其是防止歧视这样的公民权利的法律更是如此。我们在国会的听证中,听到证据上说,有2/3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处于失业状态,而这其中2/3的人想工作,由于雇主的态度而得不到工作机会。还有2/3的残疾人没有看过电影,3/4的人没有看过现场演出,17%的残疾人没有在饭店里吃过饭,30%的残疾人没有在百货商场里购过物,因此国会就赞成通过ADA来说明基于残疾的一些排斥,是可以通过增加残疾人的参与是可以改变的。因此ADA禁止在工作场合对残疾人进行歧视。而且要做一些设施上的改变,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参与机会,改变一些公共设施,使得残疾人更容易进入。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就逐步的了解了为什么我们乘坐的公共汽车都有轮椅升降板装置?为什么各类门口都是自动门?为什么老幼残疾人座椅能够抬起,供轮椅放置?为什么所有的建筑物和道路都有坡道或垂直升降设备、为什么排队时碰到残疾人大家都礼让三分,没有“我先来”的概念。无障碍的设施随处可见。我想,这不仅是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书,更是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人们的思考方式,在各个方面为残疾人、弱势群体着想,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但是残疾人的就业和心理障碍的消除还是任重而道远。

附:

《美国残疾人法案》

的主要内容

1990年7月,《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成为一部法律。该法保障了所有残疾人士全面参与美国社会,就如1964年民权法保证了所有人民的权利一样,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或宗教。

《美国残疾人法案》涵盖每个因残疾大大限制了一个或多个主要生命活动的残疾人士。

《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禁止私人雇主、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业机构和工会在就业申请程式、雇用、解雇、晋升、报酬、职业培训以及招用人员的其他条款、条件或特别待遇等各个方面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残疾人士是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大大限制一个或多个主要生命活动的障碍;有这种残障的记录;或被视为存在这种障碍。

一个合格的残疾雇员或申请人是指在有或没有合理调整的情况下,均可履行所讨论工作的基本职能。合理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使残疾人士容易享受和使用目前雇员使用的现有设施;工作调整、调整工作日程、重新分配到空缺职位;获取或调整设备或装置,调整考试、培训教材或政策并配备合格的阅读器或讲解设备(或人员)。

如果不会对雇主业务运作造成"过大负担"的话,则要求雇主为已知残疾的有资格的申请人或雇员提供合理的调整。 "过大负担"是指考虑一些因素,例如雇主企业的规模、财力资源和运作性质与结构,会造成大量困难或费用的行为。

雇主不需要以降低质量或生产标准的方式提供合理的调整,雇主也没有义务提供个人用品,例如眼镜或助听器等。

雇主不得询问应征者残疾的现状、种类或严重程度。但可问及申请人执行特定的工作职能的能力。工作邀请可以体检结果为决定条件,前提是所有进行类似工作的员工都要求进行检查。雇员的身体检查必须与工作相关并与雇主的业务需求一致。

当雇主以使用毒品为理由行事时,目前正非法使用毒品的雇员和申请人不受本《美国残疾人法案》保护。测试非法毒品的医学检查不受《美国残疾人法案》的限制。雇主可对非法吸毒者和酗酒者采取与其他员工同样的绩效标准。

《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禁止在所有专案、活动和公共实体服务上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它适用于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以及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或因特殊目的设置的行政区。

《美国残疾人法案》法案第三章禁止把"公众场所"作为"私有实体"经营场所而歧视残疾人。第三章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餐馆、超市、旅店、购物中心、私人体育场馆、影剧院、私人日间护理中心、学校和大学、会计师或保险事务所,律师和医生办公室、博物馆和健康俱乐部。

国防教育法

美国国会1958年8月23日制定颁布的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基本军事法律。美国国会将该法的制定视为美国教育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该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目的在于培养美国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使他们掌握必备的军事技术,从而有助于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国家安全。该法共10章,包括了具体的国防教育计划,如国防教育基金计划、国防学生贷款计划、地区专业教育计划等,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国会在这里宣告:为了国家安全,需要最大限度地发展男女青年的智慧和技术;为了应付当前的危机,需要利用特别而又恰当的教育机会;我国的防卫在于掌握根据各种复杂原理发展起来的各种现代技术,并依赖于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发现和发展。

我们必须选拔和教育我国许多富有才能的儿童,为此,并由于财政上的原因,使缺乏能力的学生不受高等教育是必要的。这也就是说,尽快修订给予少数人以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教育以及技术训练的现行教育计划是必要的。

国会确认这一原则,即州和地方应当承担对公共教育的统治和主要责任。不过,国会认为联邦政府对国防服务的教育给予援助是必要的。

为了应付当前的教育危机,必须按照联邦政府的标准而做特别的努力。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美利坚合众国在国防上的要求,对个人和州准备用各种形式给予实质性的援助,以求在质与量双方都能保证有训练的人力要求。

第二章 学生贷款

凡美国的大学和学院,参与国防教育法学生贷款计划者,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防教育法贷款。

1、具有优异学术基础,准备毕业后做中、小学教师者;

2、在科学、数学、工程或现代外国语学习上有优异才能者。

每一学生每年可借一千美元。总数可借五千美元。借款人离开学校后,如在军队服务,其还款期可延迟三年;如果他成为公立中、小学教师,可免其还款的一部分,最多可免还一半。

第三章 "加强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的教学"

本章规定:1、每年拨款七千万美元用于实验室小修或设备修理。也可以用以购置视听教材、设备、教科书和教师讲授数学、科学和现代外国语所需参考资料;2、每年拨款五百万美元,分配给各州教育行政部分,作为发展和改善公立中、小学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

为了应付大学教师的严重缺乏和国家对博士人才需要的急剧增加,本章规定每年资助研究生一千五百名。

法律对申请人并不要求什么,只要对高等教师职业有兴趣即可。但一个人一旦申请了资金,他必须表现出他是"值得的",他是整日地学习且符合要求;在获得奖金期间,除其所在学校做部分时间的教学、研究或类似的工作外,不得接受有收益的雇用。

得奖人每年得一笔奖金,第一年两千美元,每二年两千美元,每三年两千四百美元。得奖人的家属每年补助四百美元。

执行奖金的学校,也得补助,补助数相当于培养研究生的耗费数。

每五章 教育指导、辅导和测验

1、每年拨款一千五百万美元,给各州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实施教育指导、辅导和测验工作。

2、每年拨款七百二十五万美元,设置训练机构,以提高中等学校现任指导员和辅导员和准备指导员和辅导员。

第六章 发展语言

1、每年拨款八百万美元作为改进语言教学、区域中心奖学金和调查研究工作。

2、每年拨款七百二十五万美元,开办训练班,训练中、小学外语教师。

凡在美国的高等教育机关,设立现代外国语教学中心和为了解该语言区而需要的科学枣如历史、政治、经济、文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枣给予补助。

法案对于要发展的外国语,要求:1、要培养联邦政府、工商业和教育事业上迫切需要的外国语人才;2、要发展美国各学校目前尚未开设的外国语。因此,美国联邦总署,提出了七种最迫切需要的外国语,它们是:阿拉伯语、中国语、印地乌尔都语、日语、葡萄牙语、俄语和拉丁美洲西班牙语。

第七章 发展传递媒介

每年拨款五百万美元用作:

1、征集关于各种传递媒介的实际情况,如关于它们用于哪方面好,哪方面不好,怎样才能更好地运用。

2、鼓励新媒介的推广和介绍工作。

第八章 技术员训练

本章目的在于解决:实验室的化学人员不足;火箭方面的电子机械设计人员的不足;工具以及环境控制技术人员的不足;协助医师、科学家、工程师工作的半专业队伍所需要的各种技术员的不足。

中等和中等以上学校,可根据本章规定提供上述人员的培训工作。

初中毕业或年满十六岁经过训练可望有利者有资格受训。如工作为了保持其现有工作和提高技术,可以参加受训;技术员需要以最新成就刷新其技术时可以受训。

第九章 科学情报工作

本章规定,联邦政府授权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科学情报咨议会和科学情报服务部。两个机构的共同目的是,迅速有效地为科学提供情报。

科学情报服务部的责任有二:1、作索引、摘要、翻译以及传递科学情报工作;2、发展和改进情报工作方法。

科学情报咨议会,帮助科学情报服务部实现上述任务,法案规定每年按其所需拨款。

每十章 各州统计工作

本章规定,按国会认定必需数拨款给各州,以便各州教育行政部门改进统计工作。每州接受联邦赠款数每年不超过五万美元,并要求各州相应地附加拨款用于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