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文名

中国音乐著作协会

类别

协会

类型

音乐著作

地点

中国大陆

机构简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开展各项工作,权利来源自会员的授权;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自成立至今,协会始终定位在服务会员,管理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面向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协会各项工作职能接受国家版权局监督和指导。

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均可成为协会会员。目前,协会已拥有会员4000余名,管理的音乐作品已逾1400万首。

职能范围

协会收取使用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均在协会许可授权范围。

部门设置

协会总部现设六个职能部门:会员部、作品资料部、法律部、许可证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已在全国范围设立了20个分支机构和地方办事处,并将陆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设立办事处。

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41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协会会员名单和作品资料已分别汇入IPI(国际权利人数据信息系统)和ISWC(国际标准音乐编码),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机构事件

2021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被告腾讯公司未经涉案歌曲的作者及原告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其“腾讯视频”网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九妹》《葫芦娃》等,提供在线播放和传播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告至今拒不解决相关音乐作品合法使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87元,共计11587元。[1]

三方共同声明

2021年9月1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消息,面对这次新型德尔塔病毒的传播给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协商,三方共同声明: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相关企业暂停营业的地区,将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政策。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实施方案,将由三家协会商定后公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