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宿迁市书法家协会[1]成立于1997年, 在江苏省书法家协会和宿迁市文联的正确指导下,协会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积极投身到地方“四个文明”建设中去,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书法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近年来,协会会员在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赛中有近100人次入展、获奖(特别是在全国第二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创作奖评选中有一人获二等奖,一人入展),整体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协会队伍更是不断壮大,现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18人(另有3人刚完成申报),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会员149人,宿迁市书法家协会会员257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宿迁市书协是江苏省书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宿迁市书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书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加快宿迁文化强市建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宿迁市书协坚持书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书法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进书法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书法作品。
第四条 宿迁市书协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书法界的团结;加强同省内外书协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省内外书法团体和书法界人士的联谊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宿迁市书协对各团体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动员广大书法工作者积极投身社会实践;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书法创作、人才培训、展演展览、学术讨论、书法评奖、书刊出版、网络宣传、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宿迁市书协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对外友好往来,扩大宿迁书法对外影响力。
第七条 宿迁市书协积极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宿迁书法事业。
第八条 宿迁市书协依法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考评考级等开展书法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依法反映团体会员和书法家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宿迁市书协引导书法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书法工作者和书法作品,发现、培养和推出书法人才,不断壮大书法家队伍。
第十条 宿迁市书协推进书法创新,繁荣书法创作,推动书法精品生产;发掘优势资源,打造书法品牌,提升宿迁书法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宿迁市书协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进和发展文化产业,为繁荣社会主义书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宿迁市书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书法家协会、县(区)书协和行业书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宿迁市书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宿迁市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宿迁市书协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宿迁市书协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宿迁市书协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六条 宿迁市书协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市宣传文化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建议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宿迁市书协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宿迁市书协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市各书法家协会主席和市宣传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市各书法家协会主席或市宣传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职务后,则应推举继任负责人接任,并由宿迁市书协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七条 宿迁市书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书协委员会召集。市书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宿迁市书协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和捐赠;(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宿迁市书协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宿迁市书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宿迁市书协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