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德国友好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其目的是促进中德人民相互了解和各领域合作

中文名

中国德国友好协会

成立时间

1992年

理事成员

会 长:王 殊 原中国驻联邦德国大使

会 长:史明德 前驻德国大使[1]

常务副会长:陈昊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

副 会 长:朱丽兰 国家科技部部长,陆达 中国金属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宦国英 原中联部副秘书长

秘 书 长:尹盛仑 全国对外友协欧亚部副主任

副秘 书 长:杨黎华 全国对夕卜友协欧亚部处长级干部,时巧英 全国对外友协欧亚部处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德国友好协会,英译名为(CHINA GERMANY FRIENDSHIP ASSOCIATION简称CGFA),德译名为(Gesellschaft Fuer die Chinesisch -Deutsche.FreundschafI 简称GCDF)。

第二条 中国德国友好协会(简称中德友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德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及两国人民之间在经济、贸易、科技、文化、艺术、人才培训、教育、卫生等广泛领域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促进中国人民同德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接待友好访问团和专业考察团,并派代表团到德国访问。

第五条 开展民间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演出和举办展览。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经济、社会教育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

第七条 举行纪念世界文化名人的活动。

第八条 开展其它有利于中国同德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与中德交流有关的团体可以参加本会。长期从事中德友好事业的个人经过特别邀请,也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可向从事对中国友好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德国友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委派。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职权为审查本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特邀个人会员,授予荣誉会员称号,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事务并负责向理 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中国德国友好协会的活动受到中国政、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赞助。它也接受德国对中国友好的各界机构、组织及友好人士的赞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德友协秘书处设在北京台基厂一号。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讨论并经理事会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中德友协领导班子名单顾问王国权(原民政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