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委员会,简称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1]

中文名

工人委员会

别名

工会

最早产生于

18世纪中叶的英国

历史进程

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的不同而分属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1]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利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2]

工会性质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是对工会性质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的阶级性。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二是工会的群众性,这是工会一个基本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三是工会结社的自愿性。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1]

基本职责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

组织原则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

(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同时,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1]

工作指导思想

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1]

权利义务

(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接触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①克扣职工工资的;②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③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④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⑤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5)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险,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8)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处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9)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0)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地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11)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12)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们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13)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14)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1]

入会条件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加入。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

(1)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职工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和用人单位的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除传统的计时、计件两种基本工资形式外,还有奖金、津贴和浮动工资等新的劳动报酬形式,这些仍属于职工工资性收入。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加入工会必须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因此,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成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人员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

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范围是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而变化的。随着劳动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也有很大变化,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也采取相应的分配形式,仅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标准已不能完全涵盖现有的职工的收入。如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的收入,靠提成收入的出租车司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靠包工收入的建筑业的农民工等,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的劳动属于非农业生产性质,所拿报酬虽然并不是以“标准”的工资形式支付的,但这些报酬却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或者说基本生活来源。他们属于职工范畴,都有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对“会员条件”的规定,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基础上,增加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增加这一内容,可以把通过诚实劳动以各种形式获取劳动报酬的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

(2)承认工会章程,这是职工加入工会的前提条件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把众多的职工组织在一起,必须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对中国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领导原则、组织制度,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是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的内部规章。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必须首先承认工会章程,这样才能使全体会员为着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努力形成共同的意志,采取一致的行动,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会员承认工会章程,在现阶段就是要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服从工会组织的领导,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等。[1]

入会程序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自愿申请。由要求入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口头)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基层工会委员会。

(2)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基层工会委员会接到职工入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接纳职工入会事项。主要内容有:①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会条件;②是否自愿;③是否符合入会手续。凡符合条件和入会手续的应当批准。批准后发给其《工会会员证》,并通知申请人从何时起交纳会费。

各地在发展农民工入会过程中,为了方便职工入会,简化职工入会手续,采取集体登记入会、劳动力市场入会、街道和社区直接吸收职工入会等方式,有效地推动职工最大限度加入到工会中来。为了简化入会程序,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在坚持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基层工会组织批准的条件下,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删除了原第二条中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程序规定。[1]

会籍管理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保留会籍

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如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尚未就业者;会员脱产学习,不属在编职工者;会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者;会员参军、出国者;会员调离原单位,而调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者以及其他情况需要保留会籍者。会员办理保留会籍,首先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分厂(处室)工会集体讨论,并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格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的时间,由工会小组或分厂(处室)工会负责人通知本人从某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员办理保留会籍后,离退休职工的会员证可由本人保存,其他保留会籍职工的会员证,均由作出保留会籍决定之日起失效,并由基层工会收回。保留会籍的会员,一般都不应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原因一是这些会员一般都长期离开原工作单位,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会组织生活和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失去了同广大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因此很难正确行使会员的权利;二是由于他们长期在外,工会组织无法要求他们像在职职工那样,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按月缴纳会费,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他们已不能全面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三是工会会员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同工会会员能否全面履行会员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全面履行会员义务,当然也就不应当享有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工会组织撤销后,会员的会籍可否保留?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它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基层工会组织也就随之撤销。被撤销工会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工会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即“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也就是说,原有的工会会员会籍即会员资格可以继续保留,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待重新就业或者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其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新的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居住地工会组织中,工会会员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恢复会籍

保留会籍的职工,除了离退休职工之外,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一旦这些职工保留会籍的条件变化,需要恢复会籍时,工会组织就应当及时办理恢复会籍手续。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激发会员对工会组织的感情;二是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三是有利于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会员组织起来,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对于办理恢复会籍手续的职工,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仍回到原单位工作的职工,其恢复会籍的手续应通过所在的工会小组进行申报,由基层工会在该职工的会员登记表上注明恢复会籍日期,通知其从何时起继续缴纳会费,并发还会员证。对在原单位保留会籍,而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恢复会籍应由原单位工会开具证明信,注明该会员的入会时间和保留会籍的原因及时间,连同会员登记表,转到新单位的工会组织。新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接到证明信及会员登记表后,应承认其会员资格,在一个月内通知本人恢复会籍,开始缴纳会费,并颁发新的会员证。

(3)会员退会

中国工会组织的建立,实行的是自愿结合的原则。在工会组织中,广大会员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这也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实行群众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对于提出退会要求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谈话,了解其情况,搞清要求退会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工会做工作,本人仍然要求退会的,可由工会小组长报告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同时将会员证收回,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中国工会章程》第六条规定:“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当履行的起码的义务,也是工会组织对会员最基本的要求。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不缴纳会费,实际就等于自行脱离了工会组织。对这样的会员工会组织作出“视为自动退会”的处理,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增强整个会员队伍的组织观念,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对会员作出“自动退会”的处理之前,工会组织应当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切实弄清会员是否真正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会费,并查清原因,然后如实地向工会小组和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会小组全体会议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若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工会小组全体会议可以讨论决定,并将讨论结果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

(4)开除会籍

工会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整体。为了严密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组织的战斗力,保障大多数会员的利益,《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的规定,保证了工会性质,维护了工会组织纪律,纯洁了工会组织。开除会员会籍,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当决定开除会员的会籍时,需要经过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1]

经费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是: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