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0年代和80年代以后,香港的财务公司兴起,为客户提供多种小额贷款服务,使香港的典押业受到打击。根据1983年修订后的典押业法规,典押款的最高额不能超过2.5万元,赎回期限为四个农历月,最高利息为3分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