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技术小工等,其工作方式自由灵活,故称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

中文名

灵活就业人员

别名

自由职业者

基本介绍

含义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具体到社保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职介或人才以个体身份缴费参保。很多省份对灵活就业人员采取了社保补贴的形式,来减轻其社保负担。形式

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形式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技术小工、其他类型的体力及技术打零工者。在某些特殊时期,由于经济恶化,各地阻绝,打工受阻,一些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失业者和贫困人口只能在当地解决就业问题,如放开摆摊,当地企业求职,务农,直播,社区服务,或是提供些护路护林员等的工作以解燃眉之急,同时很多市民陷入经济困境,甚至被迫到社会最底层的娱乐业和快递业找寻工作,以卖艺和送快递为生,一些地方的直播表演者草根艺人街头歌手大量出现,很多城市外卖员快递员数量井喷式增长,疫情期间连不少作为经济税收就业支柱的企业也陷入亏损状态需要政府补贴,经过观察发现,政府其实是想通过工商界来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年轻人创业希望工商企业多雇些人,给予各种补贴,或是摆地摊,搞夜市,开小店,办小型加工厂,可能是因为当年上山下乡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原因在于当年没有第三产业,于是很重视就业问题,并且想通过第三产业来解决就业问题,问题在于当年该从事第三产业的城市人口和学生去从事第一产业,而现在是该从事第一第二产业的穷人和失业者去从事第三产业,就拿做生意来说,比打工难度更大,需要才干,天赋和资本,否则不仅赚不到钱还会亏本,打工都打不好怎么去做生意当老板?政府部门在认知方面出现了“低手“状况;而一些主管经济的干部其实是以就业为名实则想提振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学者考虑到城市里的工商业基本上处于市场自动调节,饱和和平衡的状态,第三产业能增加的部分和解决的就业也是有限的,希望通过鼓励富裕阶层,能人,大学生创业,振奋企业家精神,为人民群众提供工作岗位以实现就业,国家对各类企业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鼓励中上阶层和大学生创业这些人应该留在城市里从事工商业从事中高端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经营管理职务,以繁荣城市经济,促进就业,造就繁荣发达的城市经济体;至于务工者和农民工由于不具备很强的个人能力,也缺少资源,没有多少资本,各方面的能力和条件都较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快会被淘汰,一般以学习和掌握各类技能,找寻工资报酬的工作,或是回到农村返乡从事较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养殖工作。

类型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协调有关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并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应服从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申请社保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简明步骤

第一步:到职介、人才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具体:先执身份证领取商调函、二表→回原单位填二表,办理转档→到职介、人才办理委托存档

第二步: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办理京卡或邮局存折→带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订《协议书》,办理参保。

参保注意事项

必须是本地城镇户口,外地户籍不能在本地办理。

中止社保补贴的情形

已经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一)已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

(三)中止就业;

(四)未缴纳社保费;

(五)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六)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满3年。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规定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存档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医疗原则,自行选择4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社区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缴费之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二)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足额缴纳费用。逾期3个月未缴费,间断后再次缴费的,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享受待遇。

第九条 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具体办理参保信息采集、保险手册发放、信息变更、人员增减、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门诊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其中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个人应通过办理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年医疗费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申报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当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费收费凭证、处方底方、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等。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存折内。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开始享受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个人可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此类情形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和一次性趸缴不足规定年限的费用。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事件

2021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我们一方面继续鼓励增加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也要广开灵活就业的渠道。现在,中国灵活就业已涉及2亿多人。当然,有的人一人打几份工,很辛苦,应该给其社保补贴,提供基本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