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11月4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

中文名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4日

总内容

12条

发布机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16年12月1日

文件背景

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公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3月,同样由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6年6月,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

2016年4月13日,百度、新浪、搜狐等20余家直播平台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内容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备查;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枪、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

政策全文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

内容解读

解读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规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2]

解读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目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加强互联网直播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近来有平台涉足新闻直播,请问《规定》对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做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规定》还提出,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问:一些互联网直播平台传播涉低俗色情、诈骗暴恐等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请问《规定》如何规范此类行为?

答:《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规定》还要求,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规定》对其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还应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问:目前有个别平台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要求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仍有漏洞可钻,对此《规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直播平台时,想举报却不容易找到渠道,《规定》有没有提供一些便民举报办法?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2]

解读三

国内提供直播平台逾300家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平台数量还在不断增长。有的网络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目前绝大部分的直播平台不仅业务主播没有新闻资质,甚至连平台本身也不具备新闻资质。

他认为,这些不具备法律资质的网络直播活动,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互联网新闻采编和发布活动的混乱;另一方面,大量以片面追求点击量和商业效果,忽略新闻真实的“标题党”和“谣言党”充斥互联网直播市场,严重侵害了公众知情权,危害了社会稳定。

平台及发布者应接受公众监督

此次出台《规定》的一大亮点是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注重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据职责,做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十大关键词

1 取得资质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 落实责任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3 先审后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4 即时阻断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来源可溯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6 互动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7 实名认证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8 信用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黑名单管理制度。

9 资料存档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10 明确权责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遏制新闻侵权和

虚假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专家称,《规定》强调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双资质”制度,这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朱巍认为,因此《规定》强调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双资质”制度,即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规定》针对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传播速度和影响程度等特点,明确了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的“先审后发”制度。这就最大限度地在新闻生产端口上保证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众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在秒拍和网络直播时代,有视频不一定有真相。例如一些截头去尾的视频,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很容易产生误解误读,在受众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情绪化的阅读效果。”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说,不管是拍摄者还是平台提供者,都要把握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有鉴别和把关的义务。

网络直播出现违规表演倾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网络直播中广泛存在为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以“性暗示”、“爆粗口”、“搏出位”、“靠炒作”、“猎奇”为代表低俗化和无底线的趋势,网络直播已经出现蜕变成违法违规表演的显著倾向。

朱巍说,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结合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广泛度和控制力等特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应该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不单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对利用其平台服务产生的内容履行勤勉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责任,包括监管制度上的责任、技术上的责任、真实身份认证制度责任以及信息安全责任。

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表示,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需要这个行业中的企业要有基本的主体责任感。尤其是行业的领先者和领导者,是行业秩序的奠定者,是行业规范和标杆当仁不让的确立者和维护者。

即时阻断可避免事态扩大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规定》还结合互联网新闻直播服务一旦造成恶劣后果就无法挽回的这一特点,要求服务提供者有能力做到即时中断直播。这样,即便直播活动出现意外,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在第一时间避免事态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确实做到直播内容的可管、可控,避免极端、突发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秩序造成冲击和不良影响。

避免低俗文化侵蚀青少年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表示,弹幕是年轻人喜欢的表达方式,很有趣,很生动,能起到很好的互动效果。但是,弹幕中有一些偏离主流价值观的内容,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低俗文化等,不能任由泛滥,直播平台更需做好把关,避免一些亚文化的东西对青少年构成侵蚀。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网民一方面要加强媒介素养,注意不跟风、不传谣,一方面也要自觉抵制网络直播中的不良风气,不给那些用违法内容“博眼球”的网络主播提供市场。

上“黑名单”主播将无法要挟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首先《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拥有越高信用等级的网络主播,就有可能获得越高的直播权限和收益,反之,喜欢“打擦边球”、“耍小聪明”,甚至靠“炒作”或违法违规直播获取关注的主播,信用等级就会降低,信用降得越低,直播权限和收益也就越低。

朱巍认为,其次《规定》明文要求建立失信主播的“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意义与其他行业不一样,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去“留住”能够“获利”的网络主播,即便明知某些主播是“问题主播”,平台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因为担心主播们会“跳槽”去别的平台。

他表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归到直播市场。[3]

解读四

互联网直播需实名认证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

规定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4]

发布背景

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但部分直播平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信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还有的平台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扰乱正常传播秩序,必须予以规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