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善治政府
政府善治的本质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民众,二者只有良好的合作和良性的互动才能达到善治的目标,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民众的疾苦和心声充耳不闻就表明政府的回应能力太差。政府的回应性越大,回应能力越强就表明政府对民生疾苦和民生幸福有足够的关心和爱心,就表明政府善治的能力和程度也就越强。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运作成本高昂,就表明行政过程浪费了社会的资源和纳税人的钱财,就是损害了民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这就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初衷相违背了。因此,善治程度与管理的有效性是成正向相关性的,管理的有效性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民生幸福也是紧密相联的。管理机构设置越合理,管理程序越科学,管理活动越灵活,行政的效率就越高,公共利益最大化就越有可能实现,民生期望就越易实现,民生幸福就有了真正的保障。
价值目标
价值目标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个人的追求各有千秋,人类的奋斗永无停息,但其终极目的都是幸福快乐。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更好地实现人民的幸福。纵览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后,社会发展理念已从经济发展提升到增进民生福祉的高级层面,而民生福祉的内涵绝非仅指GDP或物质财富增长。作为最重要的非经济因素,幸福指数不仅可以监控经济社会运行态势,而且可以了解民众的生活满意度,还是社会运行状况和民众生活状态的“晴雨表”,也是社会发展和民心向背的“风向标”。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开创的通过人们主观心理感受上的苦乐来定义快乐和幸福,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应成为普遍的道德标准,而且应成为善治政府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人类文化史充分证明了这一政治价值追求。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指出研究伦理学的目的就是要指导人们达到幸福的境界。在他看来“善”就是幸福,“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他认为存在的最高的善就是人的好生活或人的幸福,应当由最高的科学即政治学来研究和把握。“尽管这种善于个人和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为此他对国家的政体进行了善的研究,即对这些政体与幸福的实现程度的研究。他认为幸福不仅是合德性的实践活动,实现幸福更需要良好的政体和法律,因为“良法可以使人变好,”他在他的另一本书里更明确地指出:“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他认为好的政府就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操劳的政府。他的这一政治理想经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加工和强化,已经成为一种与国家价值理想一致的政治理念,被演绎成每个公民追求和实现幸福生活理想的最好政治保障,是制订以每个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宪政体制的理念基础。因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人民幸福最大化就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承认和保障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成为评价一个政体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
一个不能以民生幸福为价值追求的政府体制必定是不良政治制度。号称宪政典范的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阐释其目的时称“宪政制度包含了我们有关人和社会幸福的最深沉的信念,并赋予这些信念以巨大的权威。”美国的宪法就是要“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我们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的幸福。”这样一来,保障和增进民生幸福就成为各国效仿的立宪标准和政府治理的价值追求。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甚至还对民生幸福的追求作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址,在法律和政府治理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
实际上,人类的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民生幸福的辛酸史,人类的奋斗历程就是一个前仆后继的幸福追求过程。无论社会怎么发展,民生幸福始终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无论政局遭遇多么大的变故和困境,寻求更好的发展都离不开以民生幸福为终极理念的政治探索和制度设计。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罗尔斯便企图以“民众幸福”这一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来改善和塑造美国的宪政体制,“幸福不是我们企求许多目的中的一个,而是整个计划的实现本身。”
因此,无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有多么大的差异,无论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有多么大的不同,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将是人类政治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否则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生命力就会成大问题。
发展民生幸福 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一贯重视人的幸福,并把人及其生活作为重要的理论基石。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在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时,马克思提出了“生活的生产”这一重要理论预设和命题,强调人的“生活”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赖以存在的舞台,又是一切物质生产的最终目的,揭示了“生活”的本源性和生活与生产的互动生成关系,从而把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民生幸福与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统一起来了。所以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坚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些论述无不体现民生幸福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发展民生幸福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积极化解和应对各种矛盾的重要关口,民生幸福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抓住民生问题和民生幸福,也就是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政府善治才有了方向和目标。
首先,发展好民生幸福是真正落实“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善治理念的必要前提。“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发展好民生幸福,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落实到人的全面发展上。党的十七大注重解决民生问题,让党的阳光通过这一系列的善举普照在每个社会人员的心底。因此,这种关注民生幸福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具有以人为本的深厚伦理意蕴的行政理念的很好体现,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的充分肯定,既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地位和目的地位,又强调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这既是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的应有之义,也是真正建设善治政府的理论基础和观念指南。
其次,发展好民生幸福既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促进政府善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改善民生、发展民生幸福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善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罗尔斯说得好,“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是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使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得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代表着一种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各方通力合作的管理过程,代表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的生存关系和发展关系,是政治哲学反映的人与社会、人与政治组织的最佳契合状态,是最广大人民幸福的社会根本保障。
政府善治的政治价值取向必须通过发展好民生幸福才能最好地体现出来。政府善治的建设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关键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公民精神和价值追求。公民精神的基本内容和价值目标,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教育和塑造,是人类生活价值追求的体现。只有在人真正地被当作人来对待的社会,公民才成其为公民;只有坚持人本主义的政治,才能成为公民政治;只有以人为本的政府,才能期待公民精神的长成和人的幸福的实现。因此,人本主义价值是公民精神发育和成长不可或缺的养分和动力。社会责任本位理念是对以人为本的进一步落实,其处处体现的“大多数人利益”,“对社会共同尽责”,更是与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精神不谋而合,从而有助于善治条件下公民精神的培养,也最终有利于公民幸福生活的创造。
第三,发展民生幸福是提高善治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政府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民政府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他们的利益要求。政府在进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人们的认同和服膺;政府在调解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接受和支持。因此发展民生幸福是检验善治政府行政能力的根本标准。如果是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大量投入而得不到应有的政治回报和公共管理的效益,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自己政治声誉和社会威望的挫伤,严重后果的话会动摇其政治权威、危及其来之不易的良好的政治局面。所以,在系统、有效的公共政策作用下,社会群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程度无疑会得以提高,政府的行政资源也会由之有效的整合,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更好地为民生幸福服务,这是善治政府行政能力的根本标志。
第四,发展民生幸福是政府树立良好作风、建设善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官员由于不善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对复杂局面和危机管理的能力较差,行政作风有问题,致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失去了群众的信任。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的决策缺乏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行政效率不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问题突出,致使政府缺乏亲和力和感召力。其实,政府公信力、亲和力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威等组成的政府行政能力是平行共生的机制,它们互相促进,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营造出某种良性的动态平衡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实质上是来自于政府和工作人员平时的、连续的、强劲的为民生幸福服务的态度和行动,这种态度和行动就是政府的作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优良、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民生幸福得到很好的落实,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和信心就会增强,政府的行政权威和治理能力就会提高,善治政府的建成才有可能性。
因此,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之所在,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的历史使命之所在,也正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之所在。
针对当前民众最为关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最迫切的民生问题,会大大减少和谐社会构建的随意性和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五大现实问题抓紧抓好是政府善治建设的头等大事,必须把发展好和实现好民生幸福当作政府工作的基本理念和治国之策。
第一,要把“为民谋福”作为善治政府行政治国的基本理念,成为党和政府公务员的基本共识。政府的制度政策应更多地关注民生幸福,并应以发展民生幸福为目标成为党和政府公务员的共识。
第二,实现从GDP崇拜到GNH关怀的转变,寻求GDP与GNH的最佳结合点。无论是国民幸福总值、国内幸福指数、还是可持续经济福利指数、国内发展指数,核心都是要把政府政策从“以钱为主”转化到“以人为本”,把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公民幸福等因素纳入政治目标中,为GDP和GNH这类只衡量经济产出和消费能力的标准寻找“升级换代产品”。
第三,强化全民的“幸福指数”意识,让人民群体树立正确的幸福理念,自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要突破“讲快乐就是享乐主义”的观念,理直气壮追求幸福。要突破“福指不过是单纯的生活指标”的观念,树立广义的“福指”观。幸福指数不仅仅是衡量生活质量的单一标准,而是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整体水平,反映国民生活状态的综合性指标。要突破“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观念,强化“幸福靠劳动创造”的意识。
第四,构建幸福指数的支持与评估体系,让其成为衡量政府善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随着指标体系和政绩观的转变,政府的政策安排上,应由以往偏重GDP的增长,向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的转变,应更加关注循环经济,绿色GDP、可持续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更多的精力。建立和完善以人民幸福指数作为政绩评价的考核指标,逐步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福指”考评体系。
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与善治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一脉相承,互动性是电子政务与善治政府突出的共同特征。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府与公众互动模式有三个阶段,从初级、中级到高级分别是:管理型互动模式、协商型互动模式和参与型互动模式。参与型互动将是电子政务条件下善治政府的必然趋势,而当前我国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还处于管理型互动的初级阶段,要实现善治政府的要求,达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参与型互动,必须做到三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积极推行数字民主,提高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度;拓展网络舆论空间,加速提高政府对公众的回应力。
北欧国家
中国的“政府改革”正处在历史性推进的前夜。在此历史时刻,从研究和制定推进方略的角度来说,一方面,需要植根本土,对本国政府体制的内在矛盾及其运行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且鞭辟入里的认识和把握,另一方面,又要开阔视野,对当代世界,特别是一些“社会和谐”国家,在打造“善治(GoodGovernance)”政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有比较深入的考察和了解,以作为推进中国政府改革之镜借。本着这一宗旨,笔者和中改院的同行专家一起,以“北欧模式:政府职能转变与制度安排”为题,对北欧三国(芬兰、瑞典、丹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考察。现根据考察内容,就北欧国家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机制及其对中国改革的启示作一探讨。
一、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的四大“基本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重点是作好公共服务,这样一个理念在考察前我们已经确立,但这里的“公共服务”到底包括什么内容,却若明若暗。此次经过实地考察,使我们认识到,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其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其视野比我们预想的要宽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服务内容,或称四大“基本面”:
1.提供面向劳动力市场的“民生性”服务:重点是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并注重缩小收入差距。
“就业是民生之本”。北欧国家政府的公共服务,都把促进就业放在首位。一是加强财力支持。以瑞典为例,每年各方面用于就业服务的资金量约占GDP总量的2.7%(主要是财政提供),其中仅用于失业人员即占84%。二是加强服务机构,不论是中央层还是地方层,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基层还设有“就业办公室”,承担全国95%的就业服务任务。三是加强政策扶持。例如,芬兰为鼓励中小企业多吸纳失业人员,对其实行减税4%的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自己创办“微型企业”也给予减税或补贴。四是加强就业培训,特别是实行政府、工会和雇主“三位一体”的培训体制,并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五是加强公共项目开发,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六是加强预测和信息交流,以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北欧国家也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但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失业率还是不断下降的。
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北欧国家强调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资料显示,在近十年间,随着经济的不断攀升,芬兰、瑞典、丹麦的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在收入增长的基础上,着重把缩小收入差距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税收调节、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等诸种强有力的再分配机制,初步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中等收入群体大约占80%左右,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大约各占10%左右。三个国家的基尼系数约在0.25~0.3之间,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当然,由于资本的“累积效应”,北欧国家在资本市场上的资本集中度还是比较高的,但通过政府作用来调节社会成员的“即期收入”,这一点特别值得借鉴。
2.提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公益性”服务:重点是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欧国家政府认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把发展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作为工作的着力点。
一是注重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把这一点提到“保护人权”的高度来把握。这些国家均实行普遍的“全民保健”制度,无论城市乡村,不分国企私企,也不分种族和宗教,实行免费医疗或基本免费医疗。近年来虽然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开始让个人承担一部分就医费用,同时降低病假补贴之额度,但从总体上来说社会成员医疗费用大部分还是由公费来解决的。此外,还特别注重社会公共卫生体系,包括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这对防止并应对卫生领域的突发事件发挥了保障作用。
二是大力发展国民教育事业。在这方面可以说实行“举国体制”。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全部实行免费教育。不但如此,国家还给在校大学生一定量的生活津贴。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用相当大的财力来扶持教育,社会的其他力量也捐助教育。据了解,芬兰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已占到适龄人口的50%以上。
三是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广覆盖的,人称“从摇篮到坟墓”,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退休保险以及残疾人保险等。尽管这种福利体系使国家财政背上颇为沉重的负担,而且也存在滋生疏懒的弊端,但给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编织了最基本和最可靠的“安全网”,这也是北欧国家社会稳定的一个制度方面的原因。
3.提供非竞争性领域的“基础性”服务:即在非竞争性基础领域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北欧国家有一个理念,凡是能够市场化的,尽量市场化,让私人去参与;但该由政府提供的,则责无旁贷地通过举办国有企业或向民企“购买服务”来提供。值得重视的是,在公共领域,它们分拆出两个环节:即“执行运营”环节和“基础建设”环节,对其中的“基础建设”环节,政府全力予以投资并加强管理。尽管北欧几个国家情况不完全相同,但经梳理大体看出政府在基础领域实施服务的主要轨迹: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粮食储备等)领域或环节;二是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即只有一个厂商来经营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领域或环节,如邮政网络服务、电力输电网系统、铁道部门奠定客货运输基础的铁轨及相关设施),以及行政性垄断(如烟酒专卖,博彩业等);三是不以盈利为目标、而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某些带福利性的公用事业领域(例如,福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培训、科研成果产业化等);四是,政府认为对国家和公众利益有重大决定作用的领域,如资本投资、特殊融资、公共广播、印刷出版、天然气批发等。以上这些领域和环节均有明确界定。虽然其增加值估算不超过GDP的5%,但属于公共产品的命脉之所在。
4.提供促进市场主体正常运转和创新的“主体性”服务:重点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推动企业创新。
不论是芬兰、瑞典,还是丹麦,都强调政府要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把为市场主体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在芬兰贸易工业部和瑞典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这些国家政府都设有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任务是“预见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并制定能创造竞争性和革命性工业的可操作框架”。虽然人员很少,但为企业创新服务的“开支很大”。据了解,在芬兰,政府每年拿出占GDP总量3.5%的资金来支持技术研发。在这里政府不具体组织实施技改项目,只负责战略规划和管理,具体由一个介乎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类似于“基金经理”的组织来运作。由于得到政府资金的支持(创新项目政府和企业投入各占50%),再加上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和技术人才,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从而产生了像诺基亚、爱立信、ABB、沃尔沃等富有创新力、全球闻名的大财团。据《世界经济论坛》测算并公布,在2003年全球竞争力排行中,芬兰列全球第1名,瑞典排在第3名,丹麦排在第4名,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与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职能定位是分不开的。
二、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四种重要机制
如上所述,北欧国家在提供民生性、公益性、基础性和主体性服务方面,作用显著,引人瞩目。那么,他们是依靠什么机制来实现其经济职能的呢?经过透析,我们认为,以下四种机制特别值得重视。
1.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宏观调节机制。
北欧有一个重要理念:“放开所有制,重在调节收入分配”,即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来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一是税收调节机制。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个人所得税包括劳动收入所得和资本收入所得两部分。在芬兰,个人资本收入所得税比例为29%(2005年拟改成28%),个人劳动收入所得实行累进税,低收入不缴或少缴,高收入者最高档为56%;瑞典的资本所得税为30%;劳动所得也实行累进制,中收入一般为30%,超出的高收入部分一般再增加25%,合计最高者可达70%。强有力的税收调节,使政府不仅获得可观的财力支撑,而且更重要的是平衡收入差别。资料显示,瑞典各项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达52%。以瑞典2002年GDP总量2.37万亿克郎计算,政府一年掌握的财力即达1.23万亿克郎。如此可观的财力,固然是“取之于民”,但为政府“用之于民”即实施公共服务奠定了物质基础。二是财政支出机制,即通过公益性项目的倾斜支出来进行调节。以丹麦为例,在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中,仅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费用就占去了38.9%(养老金10%,失业救济金8.9%,教育医疗等社保资金20%),如果再加上其他公共性项目开支,公益性投资占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
2.基础领域财产关系和经营方面的“公私伙伴关系(PPP)”机制。
北欧国家在所有制方面,抱着一种“超然”、“平和”的态度,一方面他们强调私有企业的有益作用(但又不搞“全盘私有化”),另一方面,又注意发挥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但又不回避公有制企业的弊端)。在这种“超然”心态下,他们试图把这两者融合起来,实行被称为PPP的机制。第一个P是Public(公),第二个P是Private(私),第三个P是Partnership(伙伴关系),合称“公私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在社会财产关系层面。由于竞争性领域一般由私营企业经营,所以ppp主要集中于基础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一方面政府对基础领域的“关键环节”保持必要的公有成分,另一方面对这些领域也允许私营企业来经营。我们曾了解和计算了这些部门中“公私伙伴关系”的状况,大体上是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各占50%左右。对一些基础设施项目两者共同投资和经营,结为较长期的“伙伴关系”。
二是在企业(细胞)层面。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相互渗透和融合,特别是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公私资本各占相应份额,从而融合为一种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是在经营管理层面。与财产关系相联系,也呈现出良好的“公私伙伴关系”,表现在资金、建筑、创新、管理等方面合作。我们认为,“公私伙伴关系”是“混合经济”的新发展,较之“板块式”的混合经济,关系更融洽、更和谐。这种PPP机制值得重视。
3.社会“金三角”对话协商机制。
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由于涉及社会各方利益关系,难免产生利益矛盾,北欧国家采取社会协商机制来平衡诸种利益关系,避免彼此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金三角”社会协调体系中,由工会代表劳方,由雇主协会代表资方,由议会和政府代表国家。据介绍,三方协调的内容,包括:劳动力市场政策;教育培训政策;安全健康政策;失业保险问题;养老金和残疾人福利问题等。对于直接涉及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