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茶文化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省级学术性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研究会现有名誉会长8名,顾问16名,副会长19名,会员近500名。

宗旨

联合国内外茶学界和茶文化界精英,研究茶的历史文化和它的社会影响;开展交流,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

业务活动

立足海西,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建设网络商务平台,传、普及茶文化,推广茶产品;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兴办有关茶文化产业的建设项目;扶持茶企业完善品牌建设;举办形式多样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福建省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ACADEMIC ASSOCIATION OF TEA CUTURE IN FUJIAN PROVINCE缩写为“AAT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发起并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学术性民间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国内外茶学界和热心于茶文化的各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文化以及在文学、艺术等各界别渗透与发展和它的社会影响;开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杨桥中路289号,凤凰假日酒店附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茶文化及其相关的宣传活动,每两年召开一次“福建省茶文化学术年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或不定期举办专题性的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参加。

(二)本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本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本会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本会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热心于茶文化的各界人士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吸收一些海外著名茶文化人士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建立有茶文化社团的地区,可以通过该地区社团或研究会联络机构集中申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向本会反馈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必要时,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茶文化工作,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联络处(或代表处、办事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文化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呈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人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的有关负责人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侍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