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安徽省农机协会是安徽省农机管理、使用者,农机生产、经营企业,农机科研和各类农机合作经营组织志愿组成的跨部门、综合性的地方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它的成立,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顺应建设农机强省、顺应发展现代农业、顺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举。协会的发起和筹备,受到了省内外农机生产企业、销售商和农机大户的广泛响应。目前,已有会员600多个。
安徽是农业大省,也是农机大省。农业机械承担了一半以上的农事作业量,在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机化大而不强,整体水平不高,突出表现在农业机械自有自用,组织化程度低,经营效益差,农机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且,面对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农业机械,仅仅依靠农机管理部门,无法满足农机化发展对各项管理、服务的需求迫切需要能够连结机手与政府、机手与农机科研、生产、技术和维修服务的农机协会。
安徽省农机协会的口号是:兴农机、强农业、富农民。协会的服务重点是农村,服务的对象是农机户和农民。说给农民听、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引导农民富。面向农村、农业和广大农民,普及农机操作及作业技术知识,交流和推广农机作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和广大农民机手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开展农机作业咨询工作,为会员、农机手和农民提供农机作业的市场信息、机具选型、收费标准、作业质量等服务;帮助组建农机作业专业服务队,相互协作,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规模,培育农机服务大户,培植农机产业化服务群体;组织会员和农民机手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实施机械化、规模化连片作业,提高现有农机装备的利用率,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通过农机协会这个平台,做大做强安徽农机制造业,增强企业竞争力,重振安徽农机工业雄风。
安徽省农机协会实行零会费制度。所有会员免缴会费,主要靠接受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开展活动。对农民、农机大户、种粮大户提供无偿的服务。协会实行会员自主管理与行政指导相结合、两条腿走路的新型管理办法。
安徽是农民自主办机械化的发祥地,也是农机合作组织的发源地。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1980年,霍邱县汪集村屈光映等6户农民就合作办起了闻名全国的第一个拖拉机站,开创了民办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的先河。从此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在江淮大地上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种农机协会150多个,农机作业及中介服务组织980多个,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20多万户。安徽省农机协会的成立,将加快推进农村各类农机作业组织的建立,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组织服务方式转变,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农机协会(英文译名:Anhui Agriculture Machinery Association? 缩写AAM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安徽省农机管理、使用者(农机、种粮大户),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科研和各类农机合作组织志愿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宜,在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农机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促进农机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科普、技术培训、信息交流、生产协作和咨询服务等,提高农机经营组织化程度;
(四)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在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单位之间开展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与协作;
(五)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搭建会员之间交流与服务的平台;
(六)承办政府和部门以及其它社团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生产、经营企业,农机科研、教育部门和各种形式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经批准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农机管理、经营、使用者(农机、种粮大户),农机科研、教育人员以及热心于农机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报协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农机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守法诚信,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宜提供保护;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的工作开展监督和批评;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确定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承担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企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