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机农业发展协会,是在天津地区从事高档有机农副产品的地区性农业行业协会;是受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监督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协会简介

天津市有机农业发展协会是在天津地区从事高档有机农副产品的地区性农业行业协会;是受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监督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天津市有机农业发展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

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天津市有机农业发展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地区方针政策、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开拓出一种保证有机农副产品质量、树立消费者对有机农副产品信心为己任,使有机农副产品生产,销售摆脱优质产品不能优价,劣质产品打击消费者信心的怪圈,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引领有机农产品的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天津市有机农业发展协会(Tianjin Organic Agriculture DevelopmentAssociation缩写为:TOA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有机农业管理和有机农业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并接受天津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有机农业经济产业化及有机农业新技术的开发、推广;

(二)有机农业新技术项目的合作及技术交流;

(三)有机农副产品、畜牧产品的开发、利用、推广;

(四)为组织会员提供技术培训;

(五)为组织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参加农副产品展会和外出考察;

(七)组办展会,为有机农副产品提供外销途径;

(八)构建有机农副产品电子信息平台;

(九)搭建天津市的有机农业企业与国家及天津市的惠农政策的交流平台;

(十)组织名、特、优、新有机农副产品的评选及推广;

(十一)其它有利于有机农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